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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60300/202308-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平舆县政府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它  公民  其他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2〕3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24 发布日期: 2023-07-24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2〕33号)
发布时间:2023-07-24 09:45 浏览次数:3112 字体:[ ]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23 环罚决字〔2023〕33 号
个人姓名:张某飞
证件类型:身份证
身份证号:412827199109XXXXXX
地 址: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魏庄村委魏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张俊飞在阳城镇魏庄村委魏庄东侧沙子销售点露天堆放沙子,大约 90 吨左右,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和你沙子销售点营业中的照片1张,证明你的身份和销售点正常营业中;
2.2023年6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沙子销售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2023年6月1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沙子销售点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销售点内的空间布置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4.2023 年6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沙子销售点的基本情况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5.《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723 环责改字〔2023〕21 号)1 份和《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已经责令你沙子销售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张俊飞沙子销售点人员花名册》1 份,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的数量。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3 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3 环罚告字〔2023〕24 号),告知书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高度的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1,1, 1, 1,1,1,.1],处罚金额(X):19000.00,代入公式 19000.00 = 10000.00+ ( 100000.00 - 10000.00 ) x [ 4/ 25+(1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25×9)]×50% ,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 19000.00 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销售点内沙子露天堆放,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立即对销售点内的沙子进行全覆盖。
2.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平舆分局法制股处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