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3环责改字〔2023〕35号)1份和《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6、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1份;尾气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1份;现场检测的照片1份,证明你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中排放不符合标准。7、第三方检测公司资质1份、检测员资质2份证明第三方检测公司资质及从业人员资质。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3环罚告字〔2023〕37号),告知书告知你可在收到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还未选择首要裁量因素,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0,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0 + ( 5000.0 - 5000.0 ) x[ 0/ 5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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