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48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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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48 号
个人姓名:郑某玲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723195003xxxxx。
地址:平舆县郭楼街道办事处戚坡村委王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年 8月1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8月14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使用无人机飞行巡查时,发现你的合力牌柴油叉车(环保号码是 2-GQ104562)在平舆县郭楼街道办事处戚坡村委王庙村预制厂内使用过程中,排气筒排放黑烟。由河南聚佰州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员现场对你的合力牌柴油叉车进行检测,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的值为2.04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 法》(GB 36886—2018 )排放Ⅰ类限值 1.61m-1 的要求。你的合力牌柴油叉车排气筒排放尾气不达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
( 1 )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行政相对人郑某玲身份;
( 2 )2023 年 8 月 14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合力牌柴油叉车照片,排放黑烟的照片,亮证执法照片,检测报告, 证明行政相对人郑某玲的合力牌柴油叉车超标排放的情况;
( 3 )2023年 8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行政相对人郑某玲的合力牌柴油叉车超标排放;
( 4 )现场勘查示意图1幅, 证明行政相对人郑小玲违法点位及所在位置的周边环境情况;
( 5 )执法人员执法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 6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3环责改字[2023]40号和《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 2023年 8月16 日已责令行政相对人郑小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 7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平舆分局日常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 1 份,证明行政相对人郑小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到位。
( 8 )复查检测报告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柴油叉车于 2023 年 8月 18 日进行尾气检测合格整改完成的情况等证据为凭。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8月 2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3环罚告字〔2023〕4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合力牌柴油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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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你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柴油叉车进行检修,达标排放; 2.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 行账号: 521010028624012 ;户名: 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股处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