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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300200/202309-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类事项
发布机构: 县卫健体委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09-25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9-25 16:52 浏览次数:2166 字体:[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平卫医罚告[2023]-64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 鲁劝和地址住址:河南省平舆县郭楼街道办事处郭楼居委会五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鲁劝和性别: 男民族: 汉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412827********7692 你(单位)2023年08月03日在平舆县万冢镇十字街口东一百米道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版。鲁劝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一般违法行为。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合计伍万零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23年9月28日前到平舆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联系电话:2727921 联 系 人:代理人 李亚彬地 址:平舆县卫生计生监督所邮政编码:46340。0

平舆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ǐ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