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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10001/202311-00001 组配分类: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发布机构: 县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31 发布日期: 2023-07-31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7-31 09:00 浏览次数:126 字体:[ ]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需要设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

(二)受理机构:平舆县新闻出版局

(三)决定机构:平舆县新闻出版局

(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六)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七)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

(十)审批结果: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一)结果送达:承诺时限期满之日起到平舆县新闻出版局(县委综合楼210室)领取或邮寄

(十二)咨询电话:0396-5038968

(十三)投诉电话:0396-5038968

(十四)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二、审批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三、申请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申请材料目录 

1.出版物零售业务设立和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审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审原件,复印件1份);

4.租赁合同(审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初审-复核-决定。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舆县清河街道健康路与阳城大道交叉口东100米路北市民之家1楼综合窗口室(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八、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396-5038968

2.现场投诉:平舆县清河街道健康路与阳城大道交叉口东100米路北市民之家1楼综合窗口室(窗口)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现场查询:平舆县清河街道健康路与阳城大道交叉口东100米路北市民之家1楼综合窗口室(窗口)

2.电话查询:0396-5038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