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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982066/202311-00004 组配分类: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发布机构: 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8 发布日期: 2023-11-28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28 17:36 浏览次数:193 字体:[ ]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

(2022年统计年报表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调查目的

了解和反映批发和零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的调查对象和范围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批发和零售业连锁总店、年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及重点网上交易平台等。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内容包括批发和零售业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以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重点网上交易平台交易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为: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的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实行全面调查;对批发和零售业连锁总店、年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全面调查;对重点网上交易平台交易情况实行重点调查。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按报表报告期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六、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本制度取得的主要统计资料进度资料将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年度资料将通过《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等出版物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