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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810201/202312-00001 组配分类: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发布机构: 县文广旅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广播电视领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07 发布日期: 2023-12-07
广播电视领域
发布时间:2023-12-07 10:36 浏览次数:138 字体:[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