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浏览
索引号: 0000001160000/202312-00009 组配分类: 新闻信息
发布机构: 二高 主题分类:
名称: 学校规章制度汇编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10 发布日期: 2023-12-10
学校规章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23-12-10 14:08 浏览次数:1003 字体:[ ]

学校规章制度汇编目录

第一部分  学校章程

第一章     学校简介·························()

第二章     总    则·························()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章     学校机构设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七章     教师和职员·······················()

第八章     学生·····························()

第九章     附则·····························()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平舆二高简介

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创建于1981年,是一所市级示范性公办高中。学校教学设施完善,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374人,中学高级教师120人,中学一级教师105人,省级骨干教师19人,市级骨干教师46人,有68人获得省市级优秀教师称号,拥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教师55人,位居全县之首。

学校教学理念先进,培优经验丰富,四次夺取驻马店市高考状元,先后有李红伟、孟一森(全省第六名)、宋本聪(全省第六名)、汤玉飞等8名学子考入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有叶建礼和秦光慧2名学子考入空军航空大学,成为优秀飞行员,另有近千名学子考入全国重点大学,名校摇篮之誉实至名归。

学校现有92多个教学班,在校学生6300多人。近年来,学校进一步完善了教育教学设施,班级装有多媒体设备和空调;多功能大型餐厅已装修完毕,即将投入使用;建有标准化足球场、篮球场、现代化体育场。

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着力践行“博学、笃行、明理、诚信”的校训,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校风,全校上下,凝心聚力,务实协作,形成了良好的教育教学氛围。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先后荣获“省思想道德教育先进单位”、“市级示范性高中”、“市平安校园”、“市绿色学校”、“市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足球特色学校”等荣誉称号。

践行新思想,开启新征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平舆二高全体师生定会再接再厉,进一步追求更高、更远的发展,办“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的有特色的高级中学。

平舆二高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平舆二高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平舆二高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是:(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2)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5)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6)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7)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8)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教务处工作职责

教务处是协助校长和教学副校长进行教学管理的办公室,在校长和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协助校长制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

3、抓教学质量的提高,为普通高校输送大量的优秀人才;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4、根据教学计划,指导各学科组制定学期、学年度教学进度计划并督促落实。

5、负责教师队伍的管理和培养。指导教师的教书育人工作。

6、负责常规教学管理并做好日常检查和考核工作。

7、负责教材、教参和教学资料的征订与发放工作。

8、参加与组织校内外各种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活动和竞赛,领导备课组长做好各学科的教学和教研活动的指导工作。按学校要求安排、组织教师参加校内外有关教学的业务活动。

9、负责各种教学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与管理工作。

10、协助分管校长做好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

11、协助政教处、学生处、德育室、安全处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12、协助团总支、宣教处做好爱党、爱国家、爱家乡、爱母校等教育活动。

13、协助后勤处核实各班人数,做好学杂费及其他费用的收缴工作。

14、协助教科研办公室做好教学科研工作。

15、协助招办做好中高招考务筹备和监考老师的选聘工作。

16、做好有关教学的评比、总结、统计、存档、上报考评办等工作。

17、完成校长及分管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行政会议议题的准备,会议记录及会务工作。

二、组织和拟定学校规章制度,以学校名义发布有关行政事项的布告、通告、通知等。

三、正确领会学校根据党的方针 、政策和上级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形成各种实施方案、计划、决议和决定,及时了解学校方面的落实情况。协调政教、教务、后勤等处室的工作,收集意见并综合整理,为校长决策提供依据。

五、掌握使用学校校印及校长印章。

六、负责草拟学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它全局性文件、审核、修改各处室起草的文稿,组织学校召开的综合性会议。

七、协助校长办理拟报上级审批的有关事项,通报学校重大的活动和信息,做好一月工作安排。

八、负责组织安排节假日人员值班。

九、接待处理行政方面的群众来访,接待上机机关及有关部门来校检查人员和校外兄弟单位来校的领导干部。

十、搞好对宣传和联络工作,同时管好接待用餐。

十一、负责完成校长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十二、负责学校支教扶贫工作。

后勤处工作职责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后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不断完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广大师生正常学习生活。

二、负责制定后勤处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规章制度,及时掌握全校后勤工作动态,提出改进意见。

三、负责后勤处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政治理论学习、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后勤员工队伍素质。

四、负责后勤工作年度预算,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年终考核工作。并对后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服务质量检查、结算付费和收费审核。

五、负责学校房产管理,做好房产、各类服务设施维修项目论证、方案预审、经费预算和任务下达。

六、负责做好用水、用电和燃气保障和安全工作,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做好校园供暖保障和供暖安全工作。

七、组织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室内保洁、绿化管理等工作,为师生创造优美洁净的教学生活环境。

八、负责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医疗保健工作。做好学生体检及常见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宣传工作。

九、负责学校车辆及油料管理工作。监督车辆日常使用、维修保养、交通安全及油料消耗管理,为教学科研、学生实践、公务用车、迎接新生报到及教职工上下班接送提供服务。

十、负责做好学生食堂的监督管理。做好师生饮食保障和卫生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做好教师公寓、职工倒班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产业项目招商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种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三、负责协调处理与后勤工作相关的对外联系。

十四、负责有关后勤方面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整理、建档、立卷及归档工作。做好学校报刊、信件、包裹收发工作。

十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教科室工作职责 

做好教师的各级培训工作。教师在进修和培训期间,要认真学习,做好笔记。培训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培训情况,接受培训的教师有义务将培训所获取的知识和信息传递给其他教师。

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做好各类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解决教师培训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保证教师顺利完成继续教育工作。

业绩申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依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校委会的指导下,及时完成教师各类业绩申报工作。

试卷命题。组织各学科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教学骨干等工作态度端正,值得信任的教师做好试题研究,试卷命题等工作。

教科研常规工作。指导任课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活动、示范引领活动。

教研组工作。协调教研组相关工作,督促教研组搞好环境卫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完成校长、主管校长、校委会、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 

政教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中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指导班主任制定好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期末做好工作总结。

3、负责和督促班主任进行经验交流,开展班主任校本培训,做好班级及班主任工作考核。

4、负责全校卫生区分配,做好学生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的组织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

5、组织文明礼仪岗文明执勤。

6、组织参加各类有益义务劳动。

7、负责学籍管理的规定工作。

8、负责每周政教工作周报的汇编及班级工作周评分数的公示。

9、严禁学生带手机入校园,杜绝学生零食进教楼。

10、配合其它处室工作。

11、完成校长、分管校长安排的其它工作。

学生处工作职责 

1、组织学生会开展日常工作。

2、核实与检查学生人数,建立健全学生个人管理档案(含学生流动管理)。

3、负责一年级学生学籍管理及组织学生学业水平测试。

4、规范学生仪容仪表,严肃校风校纪。

5、负责中午静校的监督评比。

6、负责“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7、配合其它处室工作。

8、完成校长、分管校长安排的其它工作。

考评办工作职责

1、认真落实《平舆二高教职工考评办法》。

2、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

3、对教职工的各项工作业绩进行及时汇总,并依据《考评办法》进行量化。

4、为我校教职工的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提供依据。

5、配合其他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6、及时完成校长、主管副校长安排的相关工作。

班主任工作职责

一、班主任工作职责:

  1. 制定计划

开班之后,根据学校教育工作计划,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班级工作计划。

  1. 学习指导

①通过各种方式,端正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②经常与各学科的任课教师进行沟通,了解学情,做好协调工作。

  1. 组织与管理

①利用自习堂或晚自习精心设计和定期组织主题班会;

②建立和健全班风、学风以及课堂常规、纪律、卫生、作息等制度;

③组织好学生的体育活动,关注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1.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①结合《中学生守则》及班级实际情况,分阶段、分层次提出具体要求;

②通过各种手段,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

③随时注意预防和及时处理偶发事件和某些特殊问题,如:喝酒、吸烟、逃学、打架、偷窃、早恋等。

  1. 指导

对学生要进行学习和生活方面的指导,以及对学生进行思想、理想、前途教育及高考后报考指导。

  1. 要求

①在早自习、上午、下午、晚自习与学生同时到校;

②班级的自习课班主任要进班;

③班主任要有月总结、期末总结、学年总结,材料上交学校汇总,这其中应包含对学生的评定;

④做好回访工作;

⑤教育学生爱国、爱学校、爱父母、爱老师。

一年级年级组工作职责 

  1.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结合本年级具体情况制定出本年级的工作计划,撰写总结,督促本年级班主任按时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并检查这些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2. 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好本年级教师学习教育法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材料及有关的先进经验.
  3. 定期召开年级教师会议、学生干部会议和后进生会议,分析研究年级的情况,研究如何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4. 协助班主任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配合处理年级内发生的一些偶发事件.
  5. 指导、监督班主任认真执行常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出现乱班.
  6. 指导、监督班主任依法行使班主任职责,杜绝体罚学生,杜绝乱收费.
  7. 关心年轻、薄弱班主任的成长,实施一帮一计划.
  8. 配合、参加校长室、政教处对各班进行常规检查,把整改措施及时反馈给班主任并监督整改.
  9. 按考核实施细则对班主任进行公正、公平考核负责本段每月的阶段汇报交流.
  10. 积极配合并完成上级布置的紧急工作,不推诿、不拖拉.

二年级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全面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并结合高二级段实际拟定本学期工作职责。

二、定期召开班主任、任课教师、班长会议,传达学校工作要求和布置相关工作与学校整体工作高度保持一致。

三、及时了解全级段师生的动向,解决相关实际问题,全面落实学校工作,并认真检查与督导。

四、教学常规的检查与评比,及时向级段全体老师公布。

五、解决全级段突发事件与学校各处室联合协调,化解各种矛盾。

六、抓好教风、学风、师德工作。

七、无条件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并认真完成可能临时安排的相关工作。

八、配合学校落实各处室对教师的考评,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

九、落实检查与汇总并及时上报学校相关处室。 

高三年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要求,结合本组实际,拟定本年级工作计划,并经常检查各项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定期召开本年级任课教师会,优等学生座谈会,分析本年级学生思想动态,抓好尖子生的培养和学困生转化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班级组织纪律,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三、向教师及时传达学校的有关信息,抓好本年级各班、各科教学的平衡发展,协调本年级组教师之间的关系、班主任与任课教师之间的关系、班与班之间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使本年级组师生成为团结、合作、奋进的集体,共同完成年级奋斗目标。

四、搞好本年级的教学常规管理和检查,负责年级组的阶段检测的组织工作;积极承担教育、教学方面的临时性任务。

五、处理学生中的偶发事件,协调解决各班的矛盾。组织好本年级学生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六、抓好年级的教风和学风建设,积极进行课程改革实践,根据教学活动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经验交流会。特别要加强校本教研的管理工作,组织教师对学生学习方法和学生状况进行研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本年级教师的考勤、备课、上课、坐班及年级内的纪律、卫生等管理工作,组织好本年级各类考试的质量分析会。

八、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德育室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德育在素质教育中的首要位置。

2、组织实施和管理学校德育工作,结合学校学生思想实际,制定德育工作工作计划和德育工作规章制度,确定德育工作阶段重点和内容,抓好德育常规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工作,做好德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总结。

3、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传统节日庆祝活动,寓思想教育于有意义的活动中。

4、组织好每周一的升旗活动,通过升旗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5、加强德育工作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的学生德育评估方案,改进和完善各项教育管理制度,有效地实施学生常规管理和日常行为规范。

6、严格学校德育常规,要求学生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7、配合政工线管理好学生纪律。

8、积极完成上级和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学生处工作职责 

1、组织学生会开展日常工作。

2、核实与检查学生人数,建立健全学生个人管理档案(含学生流动管理)。

3、组织开展学生各项活动。

4、严肃校风校纪。

5、负责中午静校的监督评比。

6、负责“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7、配合其它处室工作。

8、完成校长、分管校长安排的其它工作。

宣教室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工作重点,宣传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和先进事迹及各项成就,为学校的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思想保证和舆论氛围。

二、做好学校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工作,使其成为倡导良好教风和学风、鼓舞士气的宣传平台,成为学校对内、对外宣传的窗口。

三、做好中招和高考期间学校的宣传工作,包括学校宣传版面和宣传标语的设计、制作以及和上级新闻媒体单位的联络。

四、捕捉学校日常、师生获奖、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亮点以及高考信息,塑造教师先进典型形象,总结先进的教研教改经验,及时报导,积极向上级宣传舆论部门投递稿件,扩大学校的影响。

五、做好学校的各种宣传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和视频的分类存档工作。

六、配合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宣传活动。

七、做好校长、分管校长安排的各项工作,并配合好其他处室工作。电教中心工作制责

1、帮助教师学习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

2、负责学校全部电教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有计划地购置电教设备,并及时登记、建卡、编号、入帐,以利于电教工作的开展。

3、协助教师开展电化教育和教法的研究。

4、对所有电教设备及时维护、保养和维修,主要的设备器件如有损坏及时上报,保证电教器材的正常使用。

5、协助任课教师做好电教课的课前准备工作,提高电教课的质量和教学效果。

6、协助学校其它部门利用电教手段做好政治思想和宣传教育工作。

7、加强电教设施和电教器材的管理,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8、严格把握电教教材的政治性、思想性和教育性,严禁不健康的因素出现。

校报编辑部工作职责

1、在学校领导下,坚持正确的办报方向,提高校报的政治性、思想性、文学性;

2、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民主化、规范化管理,达到高质量、高效率工作;

3、主持编辑部的日常工作。根据学校领导部门和各处室中心工作,认真负责组稿、审稿工作和宣传工作;

4、主持编前会,提出组稿计划,协调稿件与版面的编排,安排发稿与出版时间,检查督促编辑的工作;

5、负责校报各版的终审工作;

6、对编辑部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根据编辑工作需要,对编辑部进行硬件和软件建设,使本校编辑部逐步完善。

8、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实验室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实验室工作,确保实验安全,规范实验管理,建立新课标下的开放式实验室,结合学校精细化管理。特制订工作职责。

一、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做到师生安全,物品安全,防火防盗。

二、牢固树立为教学的思想,适应教学发展,努力钻研课程标准,仪器行业标准,不断提高仪器管理和使用水平。

三、熟练掌握所有仪器结构、功能、使用方法及使用过程应注意事项。与师生进行沟通。

四、教学活动中,有效利用仪器,明晰教学过程。按照各年级实际熟悉实验内容和演示要求。

五、负责制订学生分组实验计划,落实学生分组实验,指导演示实验。

六、负责实验室、准备室卫生打扫,仪器擦洗、维修、分类入柜存放。做到仪器定位,存放合理。要定期检查,防潮、防爆、防蛀、防冻等。

七、对仪器要定期检查,保养。易燃、易爆及有毒药品要专柜、定点存放。严格执行使用制度和各种规程。

八、建立健全实物住来,报损帐,分类管好仪器。有计划呈报购买仪器、补充药品及各种物品的报告,保障教学。

九、积极动手制作仪器,设计实验,组织教研活动。

十、加强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明晰各人职责。结合各阶段教学,对所有任课教师进行实验指导和培训。

党建办公室工作职责

党建办公室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党建方面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委及校党支部的重大决策、部署,搞好对外宣传,及时汇报有关材料。

二、负责制定党支部的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体党员各类会议的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三、组织全体党员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抓好全体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党员发展工作。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对象的推荐、培养、考察及转正等工作。

五、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负责反腐纠风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负责党建方面相关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制定会议议程及方案,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和具体活动。

七、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及组织活动。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团总支工作职责

团总支是学校的核心机构之一,是学校和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做好团的工作,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能助推学校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工作职责。

1、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加强对学生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2、根据学校党支部的要求和团总支的中心工作,制定学校团总支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3、抓好团总支、团支部的组织建设。负责审批学校青少年入团,办理转接组织关系,负责收缴团费和团员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负责对团员的奖励和纪律处分,组织对团员的民主评议。

4、配合学校党支部完成业余党校工作,加强对党校学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基本知识、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做好优秀学生的“推优”工作。

5、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例会。用以布置任务、检查工作,并及时做好总结表彰。定期开展团干部培训。做好团支部的建设工作并对团支部工作严格考核。

6、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学校特点组织安排好学生思想政治主题教育,适当开展生动活泼的文体活动。

7、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研究青年学生的新特点、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8、及进传达团县委和校党支部的指示,经常向团县委和校党支部汇报工作,主持团员代表大会,向团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9、指导青年志愿者协会换届和日常工作。

招生办工作职责

1、负责高招、中招、学籍管理。

2、高考:

①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高考制订的招生政府。

②组织高三学生网上报名、信息采集、证件收缴和资格审查以及考生信息公示。

③组织高三学生体检、单招报名。

④组织高三学生诚信教育和诚信宣誓,以及高考前各种模拟演练。

⑤统计高考成绩,组织高三学生填报志愿,组织高三班主任建立学生档案,统计并发放大学录取通知书。

⑥选聘外出监考和二高考点工作人员及材料上报。

⑦高考期间二年级优等生集训和高三任课教师集中的材料上报。

3、中招

①中招监考人员和二高考点工作人员的选聘及材料上报。

②录取高一新生(包括第一批录取、第二批录和征集志愿录取)。

③通知书的填写与发放,新生报到的资格审查。

4、学籍管理

①选聘学业水平测试监考人员和二高考点工作人员及材料上报。

②建高一新生学籍。

③核对三个年级的学籍信息办理学籍的异常事项(休、留、转、退等)

校医安全工作职责

1、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学校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

2、协助班主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各班学生健康档案,为有特异体质的学生单独建档。

3、负责学校卫生安全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师生食品卫生、疾病预防及急救常识的培训和教育。

4、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组织学生体检、预防接种、喷洒消毒、传染病及近视眼、龋齿等学生常见病防控),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做好治疗登记。

5、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上报工作。

6、制定学校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和部门,做好事故处理。

7、做好卫生室常用药品采购工作,保障供给。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医疗器械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器械消毒工作,建立消毒登记档案,加强对废弃物品的安全卫生管理。

8、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安全处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2、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按时上报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表、材料、信息等。

4、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开展治安、消防、交通等校园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月等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讲座。

5、建立和完善各种安全档案。

6、坚持每天对校园对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成有关处室进行整改,规定完成整改时间。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校长汇报,制定详尽的整改方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相关责任人及时在记录表上签字。

7、履行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和各种活动安全管理职责,检查督促各处室落实各种活动安全预案及安全措施。

8、负责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维护安防设施。管理保安人员,每周召开一次保安人员工作会议。

9、负责学校门卫管理、夜间、节假日值班和巡逻安排,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10、负责全校消防栓、灭火器、疏散通道和应急灯等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消防器材的完成、有效,确保正常使用。

1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搞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12、校内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向校长汇报,并根据应急预案配合指挥组落实报警、抢救、疏散、保护现场、调查取证、信息上报工作,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13、根据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视频监控录取资料,并建立资料档案。

1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任务。

门卫保安职责

1、在安全处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掌握保安业务知识,熟悉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时参加保安人员工作例会和相关业务培训,认真听讲并作好记录。

2、熟悉执勤岗位区域内的地形、地物,了解执勤岗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分布和使用,掌握报警方法。

3、做好值班室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灭火器材充足、完好和有效,定期检查插头、电线,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4、爱护通讯器材和物防设备。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熟练使用技防工具,在危机时刻充分发挥技防工具的作用,确保师生安全。

5、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按时交接班。

6、在岗期间不与无关人员聊天,不饮酒。不得在值班室内从事与该室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存放或代人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和危险品。

7、严格落实学校大门开门关门制度,学生上课时间应保持校门闭门。

8、严格执行大门和出入人员管理制度,来访人员需进行严格验证,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上课期间学生必须持有班主任亲自签字的正规请假条方可出校。

9、保持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联系,加强对个别不遵纪守法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协调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10、果断处理执勤中发现的问题,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应及时盘查或监控,并上报相关领导。必要时,向110报警。

11、遇有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应迅速扑救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安全处主任。

12、对出入人员和车辆所携带、装运的物品、物资进行严格的检验、核查,禁止私自将危险或违禁物品带入。严防学校物资流失。

13、疏导出入车辆和行人,清理门卫责任区内的无关人员,保证进出车辆畅通,人员出入有序无阻。

14、做好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解决值班中出现的问题。

15、积极防范,加强校内巡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或向相关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16、建立执勤巡逻和交接班记录台账,做好每日执勤问题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要求清楚、准确、属实。

17、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制止师生各种不安全或易造成伤害的行为,发生违章或不服管理者,应婉言劝阻并妥善处理,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安全处主任解决。

第二部分  工作制度关于《平舆二高教学绩效量化方案》的说明 

经过一个学期的模拟评估、酝酿讨论,我校任课教师的教学绩效量化方案最终确定下来,本学期开始按照既定方案执行。后附《平舆二高2019-2020教学绩效量化方案》和《课时奖金计算方法》。

平舆二高2019-2020学年教学绩效量化方案

为调动全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我校特点的教师工作绩效量化考评方案。

教学量化积分方法

  1.  积分构成

任课教师以班级为单位参加量化考评。每位教师所教班级的量化分数分成三大部分:平均分积分,一段积分,二段积分。每位任课教师在所教班级中的积分是三部分的积分之和,每一部分的积分由该项目在同类班级中的排名换算得到。

1.1平均分积分:本次模拟考评的单科平均分和总分平均分的计算,无论哪个层次的班级均按应参加考试的总人数为基数求得。

1.2一段积分

一段积分的考评人数为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50为单位),分别计算各班单科及总成绩的量化分数。任课教师以单科进线人数进行量化,班主任老师以总成绩进线人数量化。

一段积分分为单上线积分和双上线积分。

每班单科进入划定名次的人数为单上线数,单科和总分均进入划定名次的人数为该科双上线数。依据上线人数分别换算出单上线量化分数和双上线量化分数。

班主任老师的单上线、双上线量化分数根据总分进入划定名次的人数确定。

1.3二段积分

二段积分的考评人数为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50为单位),分别计算各班单科及总成绩的量化分数。任课教师以单科进线人数进行量化,班主任老师以总成绩进线人数量化。

二段积分和一段积分一样分为单上线积分和双上线积分。

2 赋分

各类型积分均按班级层次量化统计,排序赋分在同一个层次的班级之间进行。每位教师的各项积分之和即为该教师的最终量化得分,最终量化分数可以不考虑班级层次,统一比较。

2.1 平均分积分:满分为150分,平均分最高的为满分,比最高分每降低1分,所得量化分值单科降低8分,总分降低2分。

2.2 一段积分:①单上线:满分为90分,单上线最多的为满分,单上线比最多人数每少一人,所得量化分值单科降低3.5分,总分降低4分。②双上线:满分为60分,双上线最多的为满分,每少一人,所得量化分值单科降低2.5分,总分降低1.5分。

2.3 二段积分:①单上线:满分为90分,单上线最多的为满分,单上线比最多人数每少一人,所得量化分值单科降低2.5分,总分降低2分。②双上线:满分为60分,双上线最多的为满分,每少一人,所得量化分值单科降低1.5分,总分降低1分。

欢迎广大教师对今后的教学绩效量化提出合理化建议,学校将结合大家的意见逐步完善量化方案。

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

2019年11月25日

课时奖金计算方法

1、计算课时奖金时涉及到的名词

名  词

释  义

计算周期

每4个周计算一次课时奖金,这4个周称为1个计算周期。一个计算周期的4个周按“三补一不补”计算课时奖金。

定补标准

一个计算周期内,一个教学班各学科课时奖金定额。

同学科奖金和

一个学科所有班级定额之和。计算公式:

学科定补标准×班级数

量化积分和

一个学科所有班级的量化积分之和。

单位奖金

1量化积分对应的奖金数。计算公式:

同学科奖金和÷量化积分和

课时系数

计算每位老师的课时奖金时,为了调节所教班级个数多少对奖金的影响而设置的参数。

2、定补标准

以班级为单位,确定各学科的定补标准,如下表:

学科

语文、英语

数学

综合

每班定补

定补标准

505

565

375

2700

3、课时系数

1

2

3

4

5

语数英

1

1

1.1

综合

1

1

1

1.15

1.25

4、课时奖金的计算

⑴每班每学科的奖金一半按量化积分发放,一半按定补发放。其中,按量化积分发放的部分依照下述方式确定发放金额。

以学科为系统,在同学科内,以量化积分为标准,分配每一位老师的课时奖金。

某学科某位老师在一个计算周期课时奖金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该学科的“同学科奖金和”、“量化积分和”,以此求出该学科的“单位奖金”。

第二步:求出一个计算周期内,该学科某位老师在某个班级内的课时奖金。计算公式:

班级量化积分×单位奖金×课时系数

第三步:计算该教师一个计算周期内的课时奖金。在第二步的基础上,把这位教师任课的所有班级的课时奖金累加,求出这位教师所教各班级的奖金和,即为该教师一个计算周期的量化课时奖金。

⑵三年级28、29、30三个班的课时奖金不量化,全部按定额发放,定补标准为上述定补标准的1.1倍,若超课时,再乘以课时系数。

⑶跨年级任课的老师分年级各自计算课时奖金,课时系数按担任班级总数确定。跨年级任课的老师享受跨课头补贴,跨课头补贴发放到任课年级的最高年级。补贴标准为语文、英语学科每周补贴6个工作量,数学学科每周补贴7个工作量,综合学科每周补贴5个工作量,每个工作量发放奖金5元。

5、课时奖金发放时段

每学期课时奖金分两次发放,开学初到期中考试期间的课时奖金,根据期中考试成绩量化评估发放;期中考试到期末考试期间的课时奖金按期末考试成绩量化评估发放。

高三年级下期的课时奖金,按高考成绩量化评估后一次性发放。

6、发放班主任津贴

班主任津贴每班每月1000元,其中600元根据考试成绩量化发放,另外400元由政教发放。量化部分一般随任课教师课时补助发放,认定4个教学周为一个班主任工作月。

三年级28、29、30三个班的班主任津贴按定额发放,发放标准与课时补助标准一致,为其它班级班主任津贴的1.1倍,即660元,其它班主任按量化积分发放。

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

 

平舆二高2019年教师职称评审推荐方案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校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确保职称评定工作公平规范地进行,充分发挥此项工作对广大教师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豫人社办【2018】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实际,特制定量化细则及评审办法。

一、评价原则

1.客观公正,公开规范。

2.激励先进,兼顾公平。

二、组织管理

组  长:吴世锋

副组长:王开远

成  员:李富军  王  巧  高洪恩  胡金生  闫留超  王铁刚

宋  立  李留义

三、考核与量化

(一)基本量化细则

1. 职龄   计算办法: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中的评审通过时间(涂改者当年不准参评)为准,满一年为一年职龄;根据任职年限要求,超出的职龄为超职龄,超职龄每一年加3分;

2. 教龄   从第一学历毕业参加教育工作(脱岗学习时间除外)之日起,每一年加1分;

3. 学历   第一学历为本科的加3.5分,第一学历为专科的加2分;

4. 任职年限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本科学历,担任中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本科学历,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六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四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二年以上。

(二)教书育人表彰

1. 综合表彰   县级5分,市级7分,省级9分,国家级12分

2. 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按[2018]95号文件执行,同级别两个,上一级别一个)   县级5分,市级7分,省级9分,国家级12分

3. 单项奖          县级5分,市级7分,省级9分,国家级12分

4. 教育教学成果奖  县级5分,市级7分,省级9分,国家级12分

5. 优秀班主任      县级5分,市级7分,省级9分,国家级12分

(三)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县级   一等奖2.5分  二等奖2.3分  三等奖2分

市级   一等奖4分   二等奖3.3分  三等奖2.5分

省级   一等奖5分   二等奖4.5分  三等奖4分

(四)素质教育和教改教研

  1.  综合实践  县级   一等奖2.5分  二等奖2.3分  三等奖2分

市级   一等奖4分  二等奖3.3分  三等奖2.5分

省级   一等奖5分  二等奖4.5分  三等奖4分

  1.  校本课程  县级   一等奖2.5分  二等奖2.3分  三等奖2分

市级   一等奖4分  二等奖3.3分  三等奖2.5分

省级   一等奖5分  二等奖4.5分  三等奖4分

  1. 社团活动  县级   一等奖2.5分  二等奖2.3分  三等奖2分

市级   一等奖4分  二等奖3.3分  三等奖2.5分

省级   一等奖5分  二等奖4.5分  三等奖4分

  1. 科研课题  县级   一等奖2.5分  二等奖2.3分  三等奖2分

市级   一等奖4分  二等奖3.3分  三等奖2.5分

省级   一等奖5分  二等奖4.5分  三等奖4分

(五)监考

根据县教体局(2016)58号文,从2016年4月22日起参加高考、中考、学业水平考试服务的同志,每参加一次奖励0.5分;计算机会考监考参加一次奖励0.2分。

(六)教学业绩

实际任课节数除以所教学科满工作量节数乘以所得档次得分为实际教学业绩得分,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每学年考评四次,每学年按四次考评的平均值计分一次。在任职期间内教学业绩量化考评按学年累计加分。班主任业绩考评单独加分,一等奖1分,二等奖0.6分,三等奖0.2分,每学年考评四次,每学年按四次考评的平均值计分一次。在任职期间内按学年累计加分,从2018--2019学年度下期开始执行。

四、其它

1. 在职招聘到我校的任课教师,不满一年,学校不考虑其职称推荐;

2. 量化分相同,在我校工龄长者优先;

3. 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

4. 第三大项的考核与量化的(二)、(三)(四)项,每项证件积分只取最高表彰,计分一次;

5. 班主任表彰必须有三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在任内;

6. 获奖证书无等次按二等奖对待;

7. 单项奖:师德标兵或师德先进个人可参照同级别的单项表彰(同级别的单项表彰一次),文明教师,教学标兵,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名师或学术技术带头人,一线教师获得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共青团(少先队)专业的人员所获得的模范团(队)干、优秀团(队)辅导员,2016年以后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单项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8. 教务考评扣分情况,旷课一节扣0.2分,迟到、早退、请假一节扣0.1分,连续请假或旷课15个工作日或累计30个工作日,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9. 证件展示时,未展示的证件不计算积分;

10. 在目前职称指标紧张的情况下,学校不考虑破格推荐;

11.此表的积分均指任现职(学历、教龄除外)以来的量化积分。

12. 根据公平和机会均等的原则,当年我校教师职称量化积分达到评审推荐要求并占用我校推荐指标的,如果在正式评审中未获通过,从下一年度开始,该教师职称量化积分超职龄部分连续两年不再计分。

平舆二高教职工考评办法

一、 总则

1.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为教职工的奖惩、评先表优、晋级、职称评定、职务评聘、津贴分配和年度考核等提供依据,为激励教职工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以下办法。

2.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3.考评实行一学期两评比,一学年四评比。

二、考评范围及分工

1.我校在册的所有教职工均应参加考评。

2.(1)行管人员的考评由各处室负责,办公室汇总;

(2)任课教师的考评由考评办负责考评。

3.各处室考评结果自备一份,报送考评办一份存档。

三、 考评内容及标准

(一)行管人员工作考评:

行管人员可参考师德师风、出勤、工作任务完成及效果、处室负责人评价。赋分标准自行确定,划分A,B,C等次

(二)班主任工作考评:

1.班主任工作考评依据班级常规管理、班级教学成绩。

2.班主任考评可分级段考评。各级段赋分标准自行确定,划分A,B,C等次。

3.班主任考评结果用于班主任津贴发放、评先表优,不计入综合考评。

(三)任课教师的考评:

任课教师分高考科目和非高考科目,分别考评。

1.高考科目教师的考评:师德师风、常规教学、考勤、教学成绩四项。四项量化分之和为该任课教师的总分。

(1)师德师风(10分):每学期测评一次。

学生评师: 由教务处组织各班学生对本班任课教师打分,划分为A,B,C三等,对应分值为10、8、6分。

(2)常规教学(10分):

教案(5分):教务处分年级段定期检查,同年级段同学科相互评比,依据一定比率划分A、B、C,分值为5、4、3分。无教案0分。

作业(5分):教务处分年级段定期检查,同年级段同学科相互评比,依据一定比率划为A、B、C,,分值为5、4、3分。无作业批改该项为0分。

(3)考勤(20分):

依据签到率量化为A、B、C三个等级,分值为20、15、10分。

(4)教学成绩(60分):各年级组教务处对该年级的任课教师,根据任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的期中及期末考试成绩进行量化(详见学校《教学绩效量化方案》)。

2.非高考科目任课教师的考评:师德师风、常规教学、考勤三项。三项量化分总和为该任课教师的总分。。

(1)师德师风(20分):每学期测评一次。

学生评师(20分): 由教务处组织各班学生对本班任课教师打分,划分为A,B,C三等,对应分值为20.15.10分。

(2)常规教学(40分):

教案(20分):教务处分年级段定期检查,依据一定比率划分A、B、C三等,分值为20、15、10分。无教案0分。

课堂组织纪律(20分):教务处分年级段抽查,依据一定比率划为A、B、C,,依次为20、15、10分。不上课,任由学生乱跑该项为0分。

(3)考勤(40分):

依据签到率量化为A、B、C三个等级,A等40分,B等30分,C等20分。

四、考评等级的划分:

依据各位任课教师最终考评总分分年级段由高到低排名,划分三个等级,一等(占总人数前25%),二等(占总人数50%),三等(占总人数后25%)。

五、特殊情况:

1.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师德分为零分。

(1)顶撞、辱骂、殴打领导、老师和学生者;

(2)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散布不利师生团结的谣言,影响学校声誉者;

(3)生活作风有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理者。

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次考评。

(1)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人员。

(2)因病、事假超过2周不在岗人员不参加学期中的段评,超过2月不在岗不参加学期末的总评,超过半年不在岗人员不参加年度总评。

(3)经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六、考评结果的使用:

1.当年考评结果作为当年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2.当年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表优、晋级等的依据。

3.当年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等级确定的依据。考核不称职的可由有关领导进行思想教育,必要时可调整工作岗位。

4.凡没资格参加考评者,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教师评优评先实施方案

为了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评优、评先活动,减少人为因素的不当影响,切实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热情,从而发挥其在学校管理中的“正能量”,减少负面效应,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1. 按照方案严格操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
  2. 提倡公开、公平的原则,努力选出先进典型。
  3. 坚持规范操作、程序合理,经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

二、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吴世锋

组员:李富军  高洪恩  闫留超  王开远  王巧  王铁刚

李留义  王广胜  王文中  王振乾

三、评优评先条件

1.符合县局评先评优文件精神的教职员工;

2.有重大突出贡献者优先评优;

3、上级部门下达的优秀指标,必需推选在相关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县级以上优秀个人原则上不连年推荐、一年内不能重复评选。

  1. 原则上完成标准课时量才能参与评选(注:语数外标准为每周10节,综合科目标准为每周12节,非高考科目14节。)一学年内任课有变动,课时积分以任课平均值计算。

四、评选工作要求

  1.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优评先标准,要使评优评先可照章操作,同时全体教师又有明确的努力目标,充分发挥评优评先的导向功能。
  2. 评优要分类化

评优评先时,把评优对象分为行管组、高考科目教师组、非高考科目专职教师组。各组的评优名额根据各组的人数占总评优人数的比例确定。

  1. 评优评先程序

(1)自我评价。即对照学校评优要求标准,准备实绩材料,进行自评。

(2)自我申报。在自评的基础上,对照评优标准,确定是否申报,申报时附上能证明自己实绩的材料,实际工作时间和任职时间等相关信息,不得虚报信息,否则取消申请资格。

(3)职能部门评价。成立评优小组,对入围人员教学业绩及职称年限测评量化,并根据分值确定优秀和先进名单。

(4)学校评优领导小组审核。

(5)学校内公示,接受老师们监督。

(6)凡晋级证书已经具备晋级条件,不能再重复申请相关证书。

五、量化标准

  1. 任现职每满一年加1分,同等条件下教龄长者优先。
  2. 完成标准课时量每超一节加0.5分。
  3. 教育教学成绩以考评办提供的数据为准,分别加6分、4分、2分。

六、有以下情况者当年不得评优

  1. 当年请事假两周以上,病假一个月以上者;
  2. 学年内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受过处分者;
  3. 在上级督查中受通报批评者;
  4. 不接受学校安排的教学教研任务者;
  5. 出现教学工作、安全工作责任事故者,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具有年度优秀评选资格。
  6.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未达到考核标准者;
  7. 学校督查中发现:

①旷课一节扣量化分0.5分;

②旷工、旷课一天以上扣量化分1分;

  1. 凡工作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教师管理制度 

为建设一支素质精良,业务过硬的教师队伍,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我校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我校教师管理制度:

一、常规教学

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真正从政治、学习、生活上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主动及时对学生进行辅导,为学生解难释疑,查缺补漏,真正做到教书育人。

2、教师必须对照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把握教学的疑点、焦点,突出教学的特色与教学的实用性的统一,从而精心备课。与此同时,结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学生的素质差异,制定切实可行的授课计划,以备课组为单位安排并填写好教学进度表(开学一周内上交教务处备案)。

3、教学语言要规范,必须用普通话或英语组织教学,板书要工整。

4、学生作业内容必须精选,数量和难度要适当(可参考学生的掌握程度、水平差异和教学目标)。批改作业、周练或试卷要认真及时,适当记载、反馈并讲评。

5、音、体、计算机的课程应按教学程序和教学要求认真组织好各学科教学以及相应的教学活动,使学生素质得到全面发展。

6、严禁教师无教案讲课,教务处年级组组织备课组长每月检查教师的教案和上课等情况并作好登记,并对各班作业(学校统一订的教辅作业)要不定时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划分等级计入教师考评。

7、严禁教职工擅自离岗、漏岗。凡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调课,应到年级组请假或备案,否则视为缺席。

8、任课教师遇到家有急事或疾病需请假三天以上者,代课教师由年级和备课组从没完成教学课时量的老师中指定代课教师。如代课教师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该教师不参与当年的评优表先。

二、教学处罚规定

1、上课、下课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旷课。每迟到、早退一次,扣款5元。每旷课一节,扣款20元,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旷课累计5节的老师,本年度不予评优、评先,并且在本季度绩效工资降一等级。

2、教师上课应有教案,备课组在开学一周内应写好教学工作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备课,不备课一节罚款5元,以年级组检查为准。)

3、批改作业要按时按量完成,每学期每学科至少检查两次,少一次罚款10元。

4、凡学校或年级组召开的会议,一定要按时参加。迟到、早退每次扣款10元,缺席扣款20元(以记录为准)。

5、为端正考风,期中、期末、月考等考试时监考教师必须认真负责,不能迟到、早退,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每次扣款10元,无故缺席监考每场罚款20元。

三、教学情况班级反馈:(以学期计算)

每次期末考试前由教务处将《任课教师调查问卷表》发给学生,由学生对于任课教师的满意度进行评比量化。 

班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教育者,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及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的主要力量,班主任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关系到学校德育工作的成效,更关系到学校育人目标的实现。因此班主任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二、班主任工作是十分辛苦细致和具有创造性的劳动,更是一种教育艺术,应受到全校师生的尊重、关心和理解。学校应注意减轻班主任的工作负担,在安排教学工作时,应充分考虑班主任工作的特殊性。

三、担任班主任工作是全体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学校的班主任是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的得力助手,学校的班主任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必然要求。

四、全体班主任应站在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的高度来理解班主任工作,把它看成是教师本职工作的重要内涵,认真履行班主任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积极主动地做好班主任工作。

五、班主任的工作应讲究质量,有关部门要对班主任工作加强指导、培训和考核,并成为评价其工作质量、教育水平和师德素养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班主任队伍建设

一、学校力求选拔忠于教育事业、勤奋工作、热爱学生,并具有一定教育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凡是在本校工作的教师都有资格参加学校班主任应聘,学校将择优录用。

二、年级组每周对班主任开会一次,总结上周工作并布置本周相关工作,交流班主任工作经验等。

三、班主任应接受学校和年级组的双重管理,在其指导引领下,不断改进工作,追求实效。

第三章班主任的聘任

一、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由思想素质好、政治觉悟高、热爱学生、为人正直、以身作则、作风扎实、具有一定教育管理能力和学识水平,且形象良好,受到广大师生尊重的教师担任。

二、班主任人选通过年级组公开选聘,并报由校委会批准。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可续聘。根据每学年班级的考评结果(班级成绩考评、政教考评、年级考评、班级流失率等)高一高二每学年文理末位各淘汰一名,高三文理各淘汰后两名。

三、班主任因病、因事请假或因公外出时间较长者,应指定临时班主任(须经年级主任同意批准),不得私自变更他人。

四、班主任因工作不负责,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在聘期内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解聘。

第四章班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有关指示,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立足于学生的成才成长,积极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和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素质。

二、建立班级常规,指导班委会和本班的班委、团委工作,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的自治、自理能力,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内容,督促和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会同各科教师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落实好班级团队负责制。

四、负责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

五、作为班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及时处理日常班务工作和学生中突发、偶发事件,对违纪同学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帮教措施。做好班级大事记等有关记录。负责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传递学校的各种信息,经常和任课老师及相关部门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等情况。经常深入教室、寝室和餐厅,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检查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和生活习惯。

六、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主动取得家长的配合,共同教育学生。特别要注意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第五章班主任工作规范

1、每日班主任按时完成4签到并下班查看班级情况。

2、每天早自习上课前核实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做好点名记录,如有学生缺席及时与家长联系。

3、要求班干部记好班级日志和教师上课日志,通过查看班级日志,了解学生动向。

5、每日必须抽空进班总结当日学生的学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6、根据年级组排班,当日值班班主任必须认真值班,并处理当日突发事件。

7、关于处理突发事件。班主任要及时掌握班内情况,如遇学生发生意外伤害,要首先联系校医或送往医院,并及时通知家长并上报年级组。

8、学生辍学、转学按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私自接收学生,或私自开除学生,遇到上述事情必须上报年级组。

第六章班主任考核、待遇和奖惩

一、班主任由政教处和年级组共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级、聘任、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月度考核。政教处根据常规管理积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档次发放班主任月度津贴。

三、年度考核,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班主任”。对工作努力,成绩显著的班主任,授予“学校优秀班主任”称号并发奖金,优先推荐市县级优秀班主任。没有获得学校优秀班主任不得申报市、县级优秀班主任。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去班主任任职资格:

1、不经学校批准私自接收学生的。

2、具有乱罚款、乱收费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侮辱学生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执行学校规定,不自觉履行班主任职责,经说服教育不改的。

5、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较为严重的。

6、班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就地免职。 

备课组长管理制度 

备课组是年级组和教研组领导下的落实学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基层组织。备课组长的主要任务是抓好本年级学科的备课工作,提高本学科的教学质量。根据我校教学实际,细化教学步骤,对备课组长的工作职责制定如下:

1、负责本年级学科的教学工作。制订教学计划,组织备课组教师认真钻研新课标和教材,明确教学的进度和难度、容量以及作业量。组建学科题库,做好存档工作。

2、按计划组织本组教师准时参加每周两次的集体备课活动,做到“三定”:定时间、定内容、定中心发言人;做到“四统一”:统一要求、统一进度、统一练习、统一测验。认真开展教法学法研究,探索学科与高效课堂之间的有效教学方法。

3、组织备课组教师周一夜晚的业务学习活动,及时了解教学情况,听取学生与年级组意见,协调好教与学的关系。按每周每位教师听课一次计数。每期要推选讲课优秀的教师,参加学校举行的每学期优质课大赛。

4、组织教师做好单元测试和期中、期末考试命题、阅卷以及数据统计等工作,每次测验考试后,及时总结备课组教学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发布成绩、找出问题、及时改进。其中每月两次周练测试。

5、组织备课组内的教师搞好培优补差工作。辅导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落实学科竞赛辅导的计划并加以实施,力争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6、具体、细致、耐心地帮助青年教师;帮助工作经验少,业务上有困难的教师尽快成长,提高全组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对每月的备课次数要有明确规定。

7、负责安排本组作业次数,完成学校和教研组下达的其他方面的工作;协助教务处、年级组完成对教师教案和学生作业的检查工作。

8、积极参与学校课题研究,督促组内教师撰写教学经验总结或教科研文章。

9、备课组长每月量化,满分100分。每项工作不按时完成扣当月量化分5分,每月按积分排名一二三等,每等相差30元。

10、一学年度四次联考所带学科在教科研综合考评中过线率连续两次倒数第一,给予备课组长黄牌警告一次,一学年两次黄牌警告免去备课组长职务。

平舆二高教师监考制度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教师监考行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试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内常态考试监考制度

1. 考务工作由年级组和教务处统筹安排,教务处根据教学第一线的老师所排编号及场次需要确定监考人员,同时统计好每位监考教师每学期的监考次数,做到公平公正,随时备查。

2.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监考制度,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向本年级主任事先请假。学校允许自行调换本校老师监考,学校原则上不再重新安排监考人员。

3. 开考后,监考教师仍未到考场,按旷课处理。

4. 每场监考教师按要求准时到考务办报到,监考教师在考务办听取考前安排并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等相关物品,不得代领。

5. 进入考场后,监考教师要求考生对号入座,保持安静,同时将缺考学生班级、姓名统计交给年级组。

  1. 监考教师考前要检查考生是否将课本、笔记等与考试相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请考生一律放在指定地点。 

7. 开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要将试卷、答题卡有次序发放到考生手中,督促考生写好自己班级、姓名;并告知本学科试卷张数,发现考生试卷缺张、缺页或字迹不清或漏印等情况,及时调换。

8. 监考教师必须认真负责,监考期间不得做接打电话、吸烟、看书报、做题、改卷、谈笑等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能擅自离开考场。

9. 严格按照考试时间规定准时发卷、收卷,不能让考生提前答卷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允许考生提前交卷。

10.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原则上不得允许考生中途上厕所,如确有需要,一定要在考务人员或年级组督查人员监督下进行。

11.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必须维持好本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监考教师要提出口头警告;如考生形成作弊事实,监考教师要掌握证据或证人并及时报告年级主任。

  1. 监考教师要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13. 监考教师不得对考题和答卷要求作任何解释,若考生对试卷上的字、词、符号看不清楚,监考教师应当众给予说明。

14.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立即按顺序收卷,并清点试卷与考生人数是否相符。

15.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第一时间将答题卡按顺序收齐送到教务处,严禁漏收考生答题卡。

16、凡有监考任务无故不监考,本次考试除扣除监考费外另罚100元。

二、高考、学业水平测试、中招等大型考试

1、严格按照评选要求遴选优秀监考教师。

2、严格按照考试规则监考及考试相关工作。

3、凡在监考和考试工作中出现重大工作事故按上级部门处理结果为准,且当年不参与学校评优表先。

4、无故不参加监考者,年度考核不能为一等且不参与当年评选表先。

班主任签到管理制度

各位班主任: 为了充分调动班主任贴班管理的积极性,体现班主任津贴的公平公正性,学校经研究后决定规范各阶段班主任签到进班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在签到表规定的时间内签到,过期不候;

2:严禁找人代签,希望各位班主任自觉认真遵守;

3:凡不在规定时间内签到和找人代签的,一律与个人政教量化分挂钩(每次扣2分);

4:缺席,每次扣量化分2分;

5:请假,每次扣量化分1分;

6:签到统计结果每周周一公示;

教研组长考核细则

1、计划总结

学期初(开学一周内)根据我校教育教学要求与本组教学实际,写出切实可行的教学及教研工作计划。期末根据一学期来的活动情况撰写工作总结。

注:处室对计划、总结分别进行等级评定,A等5分,B等4分,C等3分,D等0分。

2、常规教学管理

①能认真做好各项教学常规检查,督导工作并进行反馈,实事求是的进行教学工作,备课、上课、作业、考试评卷等。A等10分,B等8分,C等6分,D等0分。

②认真地组织周一业务学习活动。每次得分为A等1分,B等0.8分,C等0.5分,D等0分。

③认真地组织每周两次的教师坐班。一月一评,得分为A等3分,B等2分,C等1分,D等0分。

④抓好本组教师的师德师风。每发生一次违背师德师风的事情扣2--5分,上不封顶。

⑤认真的做好本组卫生,按时关闭门窗、熄灯等,学校不定时进行抽查,检查不合格的每次扣1分。

⑥出色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临时性工作,按质按量完成的每次得5分,否则不得分。

  1. 教学展示课(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

①积极组织本组教师参加校级及校级以上的教学展示课。积极参与的得10分,不积极组织的得5分,无组织的不得分。

②每承办一次教学展示课如果获奖按获奖等级量化加分。

获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获县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

获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

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15分,12分,10分。

4、教育教学研究

积极组织本组教师参与课题、社团、校本课程、综合实践等科研成果活动,撰写论文、心得体会、教改报告等。在正规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科研成果获奖的按等级量化。

①论文、心得等按上交率量化得分,标准为:

A等10分(上交率90%以上)      B等6分(上交率70%~90%)

C等4分(上交率50%~70%)       D等0分(上交率50%以下)

②论文发表(每篇):省级及以上刊物:3分 市级刊物:2分  县级刊物:1分,校级刊物:0.5分

③科研成果(每项):获省级一、二、三等奖量化分分别为:15分,12分,10分

获市级一、二、三等奖量化分分别为:10分,8分,6分

获县级一、二、三等奖量化分分别为:6分,5分,4分

说明:1、每学期末按得分高低评定出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人,二等奖2人,三等奖3人,获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

2、获奖的展示课、论文、科研成果的分数是由原始分数乘以比率换算而成的。

比率公式为:总人数/教研组人数

附:教研组人数

组别

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政治

历史

地理

体育

信息技术

音乐美术

人数

61

42

50

20

26

19

19

14

17

13

10

6

比率

3、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平舆二高优质课大赛及县、市级优质课

评选推荐方案

为提高广大中青年教师的业务素养,推动我校课堂教学改革,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增进教师间交流学习,为教师搭建提升和展示教学能力的平台,利于教师成长,规范教师申报各级各类优质课程序,学校出台关于举办优质课大赛及县、市级优质课评选推荐方案,每学年举办不同类别的优质课大赛将成为常态。

一、平舆二高举办年度优质课大赛实施方案

(一)第一阶段各学科海选

  1. 参加海选教师范围。截止到报名时间结束,凡年龄在40岁以下的任课教师都要参加,其他教师自愿参加,欲申报当年度县、市级优质课的教师必须参加。
  2. 海选方式。海选以说课或微型课的形式进行,各学科教研组长负责组织,安排好参选教师讲课时间,并报送到教科室,以便学校及时派人参加。组织备课组长或骨干教师作为评委,以说课细则为标准,参照优质课大赛的评审细则,公平、公正、公开地选出本组参赛教师。
  3. 参赛指标。各组依据海选结果推选本组参加学校优质课大赛的教师,语文、数学、英语教学组推选6至9人,其他学科推选3至6人。
  4. 学科组海选时间。各学科组接到学校通知后即可开始海选工作,各组最终参赛名单在学校通知的截止日期前报到教科室,逾期未报到者,不能获得参赛资格。

(二)第二阶段优质课大赛决赛

参赛选手根据评审领导小组的要求,按指定时间,在指定地点,以指定方式参加比赛。

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参赛教师现场打分,所有参赛教师的分数出来以后,依据分数高低,确定获得优质课大赛的奖次。

优质课大赛设置一等奖3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若干。若第一名较其他选手特别优秀,则当年设置特等奖1名。对获得奖次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对应奖金。

不同奖次奖金额度:

特等奖 2000

一等奖 500

二等奖 300

三等奖 100

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保证优质课大赛具有较高质量的重要因素。为鼓励教师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获奖教师在“以师带徒”活动中的指导教师颁发“优秀指导奖”。

(三)平舆二高优质课大赛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  吴世锋

副组长  闫留超  李富军

组  员  杨广平  冯伟  赵仁举  各科教研组长

未尽事宜,解释权归评审小组。

 

二、平舆二高县、市级优质课推荐方案

(一)不参加学校优质课大赛的教师不予推荐。

(二)欲参加县市优质课评选的教师首先按时报名,学校向县教研室报送参评优质课人选时,市级和县级分开报送,严格按报名教师积分从高到低对应指标数,确定推荐人选。

(三)参评教师的推荐分数包括初选分数即学校优质课大赛的得分和综合分数两部分。综合分数由现职年限积分、工作量量化积分和近三年县市公开课或学校优质课加分三部分组成。

  1. 现职以来年限积分标准。每年1分,若现职评审通过时间的月份在8月份之前(包括8月份),则评审通过的当年计入年限;反之,若现职评审通过时间的月份在8月份之后,则评审通过的当年不计入年限。
  2. 工作量量化积分标准。周一至周五课时总数即为工作量量化积分。各学科一个班级周课时数分别是:语文、英语6节,数学7节,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5节,其它学科1节。每节1分。
  3. 公开课及优质课加分标准。凡最近三年代表学校参加县级示范课、观摩课(有证书、文件及相关学校领导证明)的加2分,获得二等奖加3分,获得一等奖加4分,参加市级讲课的教师在县级的基础上再加2分,上述加分不重复计算。最近三年参加学校优质课大赛获得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公开课和优质课加分可以累计计算。

(四)初选分数占推荐分数的70%,综合分数占30%。现职年限积分、工作量量化积分、公开课及优质课加分各占综合分数的10%。换算方法:初选分数最高分为满分70,综合分数最高分为满分30分,其余各分数按比例换算。

(五)优质课评价表“辅导教师”栏优先填写学校“以师带徒”活动中的指导教师。

优等生竞赛方案

为了提高我校学生的整体成绩,发挥优等生的带头作用。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我校每期将举行一次优等生竞赛,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1. 创设竞争的氛围,我校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树立学习目标、竞争对手,让班里充满学习的气氛,使他们的思维处于积极活跃的状态。
  2. 给优等生制定更高层次的目标,在完成一个个目标的过程中,感受到自己的价值,增强学习的兴趣。
  3. 培养学生坚忍不拔的意志力,形成学习耐力。
  4. 提倡优等生多帮助需要帮助的同学,让优等生树立:“为班级服务光荣”的意识,发挥自身特长。在帮助人的过程中,体会到成就感,从而培养积极的人生态度。
  5. 对中等生要优化,对优等生要强化。中等学生常常是被忽视的一个占班级多数学生的群体。其实,在这些中等生里有一大部分同学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老师家长的鼓励,从而提升到优等生的行列一点问题也没有,通过和孩子们交流,我们知道他们缺少的只不过是信心和机会。

二、竞赛方法

  1. 竞赛人数

重点班学生全员参与,平行班每班由班主任确定前10名学生。

  1. 资格审查

年级组负责资格认定并发放竞赛准考证,参加竞赛学生必须考完全部学科,中途不得换人,一旦发现换人替考一律为零分。

  1. 考试监考与改卷

学校教务处负责试题来源和改卷,年级组负责考试安排相关工作,保证成绩的真实性。

三、奖励办法

  1. 文理科分别评比。
  2. 重点班、平行班分别设奖。
  3. 重点班奖励总班数的1/2,平行班奖励总班数的1/3,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给予奖励。
  4. 单科奖:按参加人数的总数平均分排序,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5. 总分奖:按总分进前100名人数名次分别赋分,1-10名每人10分、11-30名每人5分、31-60名每人3分、61-100名每人2分。各班累计得分总和排序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6. 学生奖:单科前10名发证书奖品,总分前100名发证书奖品。

备注:奖金与名额,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财务管理制度

总章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是由学校校长(法人)、财务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成员)、主管学校财务后勤的专职副校长、后勤处正副主任、学校会计等组成,我校财务管理工作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和监督,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形成学校财务管理集中统一、权责统一、资源优化、廉洁高效、勤俭节约的科学的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包括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管理、购买服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行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局集中统一会核算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子,不论单价多少,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盘点;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机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二、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后勤校长领导并分管该项工作。后勤处是学校对财产物资实行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应配备专职总管理员,负责全校的财产物资管理,学校各有关部门应设置部门管理员,学校各级段主任、各处室主任、各教研室组长为该部门的部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形成一种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熟悉业务,确需调动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学校后勤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簿;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六)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作为学校岗位聘任的依据;

(七)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质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二)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三)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四)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六)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三、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类:通用设备;

第三类:专用设备;

第四类: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类:电气设备;

第六类: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

第七类:仪器仪表/剂量标准器;

第八类:文艺体育设备;

第九类: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第十类:家具用具以及其他类。

对固定资产“类”“项”“目”的具体分类统一按照《国家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调出、报废、盘亏和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在办妥手续后,按账面数销账。

(六)修理、修缮所开支的费用不计固定资产(不增加其原值)。(七)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包装费、杂费不记入固定资产原值,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附加费(除汽车外)也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八)学校固定资产按现行财务制度不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应由后勤处统管,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和部门财产明细账,每学期各部门(学校处室、教研组、级段)财产保管必须与后勤处负责固定资产专职人员核对一次财产帐,必须做到有账有物、财物相符,账账相符的要求,年终做一次全面清查。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号,登入各类账册,后交使用部门使用,方便学校清查,以免造成学校资产流失。

(二)固定资产或材料物资运出校门要凭学校签发的出门证,无证运出,门岗传达室人员对无证携出物品有权扣留。

(三)固定资产报废需由使用部门填写报损报废申请单,由后勤处专职人员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校长批准。

(四)财产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要根据情况及时处理,原则上因故损坏要查明原因,报部门(学校处室、教研室、级段)负责人签具意见后报相关领导审批,方可报损。无故损坏的,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要酌情赔偿。凡借阅图书产生损坏或遗失,应照原价赔偿,对贵重和稀缺图书资料无法补充的,应视是其价值增加不同倍数补偿。

后勤管理制度

(一)餐厅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食堂管理,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食堂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基本管理制度。

一、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央,地方各卫生部门下发的各项卫生管理规定条例等。

二、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卫生检查,并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

三、严格学习制度。

四、划分岗位清洁卫生区域,制定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奖惩逗硬。

五、严把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应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证,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六、食堂保管员应严格按照食品采购规定,对采购的食品逐一验收,对不合格食品拒绝验收,并报告食堂管理员,查清责任。对验收入库的,必须逐项登记,采取先进先出的方法,保证食品新鲜,安全。

七、食堂员工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坚持更衣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操作程序,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状时,须脱离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上岗。

八、严格保卫安全制度,严禁非食堂员工随意进入食堂的操作间,食品保管库房,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九、严格餐具清洗规定,切实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的餐具清洁程序,保证餐具的清洁卫生,防止传染病的防生。

十、坚持食品留样制度,对学校一日四餐的各类留样食品分批次全部进入专用储藏冰箱,并表明标识做好记录、备查。

十一、食堂工作人员不得在食品加工及销售场内吸烟。

十二、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号牌上岗。

十三、食堂管理人员,每日对所有食堂工作进行逐项检查并详细登记。

 

(二)学校基建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维修,做到节源开流,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建设经费、兼顾美观、确保经费的原则和先预算审核,后组织施工的程序。

二、根据学校年度基建维修预算及教育、教学、师生生活等的需要,总务处及时拟定基建维修项目、计划,做好工程预算,预算应详细、清楚,报校务会审批后向教育局计财股申报。.

三、学校成立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具体分管人组成。

四、基建维修项 目完成审批后,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具体负责施工项目质量、进度等的监督管理,并做好监工记录,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如因故变动施工方案(包括更换材料、改变设计方案等)应与校方协商,并有校方书而同意意见,否则视作违约,应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总务处负责对施工工地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纪守法。

六、基建维修项目完工后, 施工单位应向校方提交完工决算单,由总务处约请教育局计财股相关领导及学校有关人员对完工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复核必须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做好详细记录,复核员及分管校长、总务主任、具体分管人在完工单上签字后交校领导审批。

七、学校一般安排在 暑期对校舍、设备进行集中维修。总务处在3月份以前安排好维修计划及预算,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平时定期对校舍、建筑物、水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做好台帐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报校领导,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安全;对偶然发生损坏的设施、设备,影响正常使用或有碍观瞻的,及时维修。

八、施工项目完成后, 总务处负责做好固定资产帐簿增减处理工作。

九、 学校办公用品、设备、教室课桌椅、门窗等小型维修应由使用者提出维修申请,并说明损坏原因,总务处审核后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属人为原因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校园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购买办公用品及杂品。做到有计划性和适用性。并认真履行审批,报销手续。

2、严格按限额进行发放,坚持超支不发、节约留用的原则。

3、除办公用品及杂品外的其它固定资产均由各部室主要负责人领取签字,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报告,以便酌情处理。

4、清单所有入库办公用品,都务必填写入库清单。

5、保管员务必清楚地掌握办公用品库存状况,经常整理与清扫,必要时要实行防虫、防腐等保全措施。

6、盘存办公用品仓库应定期清点。清点要求做到账物一致,如果不一致务必查找原因,然后调整清单,使两者-致。

7、印刷品与各种用纸的管理按照盘存的清单为准,对领用的数量随时进行记录并进行加减,计算出余量。

(四)班级物品管理制度 

1、班级物品实行管理职责制,由班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检查督促。

2、班级由班委会指定专人监管班内各种物品的管理工作。

3、班内的物品实行“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办法,各种物品做到职责到人。

4、校园由专人对班内物品进行管理,学期初登记数量,签定责任书,学期末进行检查验收。并把班级物品管理状况做为考评班任工作业绩的条件之一。

5、校园物品务必严加爱护,损坏物品务必赔偿、具体数额,可视情节实际状况赔偿(原则是按成本计。)

(五)校园绿化制度

1、校园每年春季要按计划购买花种、花苗,及时做好绿化工作。

2、种植花草树木要及时浇水、修剪、培土、扶正、治虫等,要及时带给营养,保证长势良好。

3、花坛、草坪内要保证清洁无杂物,无枯枝烂叶。草旺盛期应适当增加除草次数,修剪的杂草、废枝应及时清理处置。

(六)水、电、管理制度

1、对各地、各户凡使用校园水电的,一律实行水.表、电表的管理,对一时无法实行用水表、电表管理住房或个人,按限定使用灯泡的大小、水龙头大小的办法办理。

2、每月核对各处用水用电量和费用,并催缴水电费

3、各处室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器取暖,违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没收其器材,如造成不良后果,应追究其职责,造成经济损失者,要照数赔偿。

4、因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管理员要负责充分利用校内仅有的设备想方设法解决,以不影响教学和生活为原则。因校内水电路出了故障, 应在半小时内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恢复正常运转,确属一时解决不好,要及时报告。

5、对全校公用电灯不按时开关,坏了又不及时修理超过两天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职责,并处以必须罚款。

6、对水电器材,保管不善,损坏和遗失者,照价赔偿。

7、校园提倡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熄。如果发现长明灯,要追究所在办公室职责人的职责。

8、后勤主管领导要定期安排水电安全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学校食堂规章制度及处罚措施 

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良好的形象,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根据学校相关制度,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及处罚措施:

1、食堂应悬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2、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时统一着装,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手套。不佩戴首饰。保持个人清洁、衣帽洁净,男员工头发前不过眉、后不过领、侧不过耳,女员工必须带帽将头发束起。

3、食堂工作人员不允许在校内会客,不得在公开场合吸烟,喝酒。食堂工作人员不允许在校内公开场合赤膊、穿拖鞋、短裤,不允许穿越教学区

食堂工作人员严禁在校内赌博,从事非法活动。

4、食堂值班工作人员,因事外出每晚必须22:00以前返校。

5、食堂内严禁叫卖,拉扯学生买卖。

6、严禁使用塑料袋、纸袋、一次性餐盒、筷子。

7、严禁使用现金交易。

8、食堂工作人员不许和教师、学生发生争执,有问题向学校反映解决。

9、食堂工作人员严禁在校内发生吵骂,打斗事件。

10、各食堂必须按规定对所有出售食品进行留样,并标明时间、品名。专人负责记录,每样不少于250克,留样保留时间48小时以上。

11、按规定时间对盘、盆、碗、筷、勺等餐具进行严格消毒。

12、炒菜类餐厅每餐必须有单价1元以下特价菜不少于2种。

13、所售食品必须明码标价。

14、食堂各档口不能超范围经营,学校食堂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食品,不得外购散装熟食肉制品、需要增加新产品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伙食管理处,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出售。、

15、食堂严禁加工、销售过夜饭菜,当日剩饭菜必须在当日22:00前处理完毕。

16、饭菜有异物,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1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停供餐着。

18、开餐前、闭餐后不允许有学生逗留。

19、食堂值班工作人员的宿舍必须整洁,被褥及生活用品必须摆放整齐。

20、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地面干净、门窗干净、门帘洁净、餐椅整齐无油污,按规定时间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周一次大扫除。

21、餐具每餐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洁净,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管”。

22、按规定购进原料,严禁三无食品、不购进、加工、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食物;生、熟食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标记,不得混放;必须有购进原料证件的复印件。

23、搞好操作间卫生,配餐所用工具必须专用,并有明显标志,做到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操作环节规范,摘、洗、切工作程序清楚。

24、保持仓库整洁,食品应做到有分类、有标志、离地离墙保管。

25、每学期放假后、开学前必须进行全面卫生扫除和消毒工作,不合格者不允许再经营,每学期定期进行消杀工作。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建立

1、建立健全学校各类档案,目的主要在于为学校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调度学校工作和对学校工作作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2、学校建立档案资料室,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

3、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学校档案、教师档案和学生档案,学校档案按类以时间为序建立,教师的一般人事档案,一般职务档案和业务档案按人头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按届,按班分类建立。

二、档案立卷

1、档案人员应按资料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种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装订、编制目录,进袋入档。档案袋,档案卷的规格要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2、卷宗必须注明保存的期限。凡注明“暂存”的资料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注明“短期”的一般以五年为期限;注明“长期”的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保存期限。

3、凡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中未编入,但确有使用、保存价值的其它资料,学校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保留。

三、档案补充

1、教职工任免、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调资、入党、入团、奖惩等材料要及时收入个人档案。

2、外来文件、函件由收文员(或人事秘书)统一分类编号登记,交校有关领导阅后,即立卷归档。

3、校内印发的文件是档案补充的重点,平时校长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团支部应将此类文件分类保存,每学期结束时,集中交档案人员立卷归档。

四、档案转递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转递档案,必须安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转递项目逐项登记,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通过机要转递,不得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五、档案查阅

1、校外人员来校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档案资料室查阅档案;查阅者不得查阅本人或亲属的人事档案、职务档案;未经同意不得摘抄档案材料,经同意摘抄的材料须经档案资料室人员仔细核对并签署意见;查阅者不得将档案材料拿出资料室。

2、校内人员借阅业务档案、或其他有关档案,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并要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好无损地归还。

六、档案安全保密

1、档案资料室门窗要加固,要备有消防器材,保持整洁、干燥,自然通风,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易引鼠入室的物品。

2、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带进档案资料室,不得外泄档案中的机密,档案资料室人员在工作中所用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仍乱抛,应将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升 旗 制 度 

为了加强对师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升旗工作的管理,使我校升旗仪式更加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国家教委关于严格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升旗制度如下:

一、升旗仪式规范

  1. 每周一(重大活动)上午第一节课由政工线组织举行升旗仪式。
  2. 升旗仪式前,要求全校师生着装整洁,在操场迅速列队。
  3. 升旗仪式时,全体师生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肃立面向国旗行注目礼,不得随意走动。
  4. 升旗仪式后,全体师生按照指定顺序排队退场,不得嬉笑吵闹,前后攀谈。

二、升旗仪式程序

  1. 主持人宣布升旗仪式开始。
  2. 出旗:奏出旗曲,升旗手持旗,护旗手护旗正步走到旗杆下。
  3. 升旗:奏国歌、升旗,全体师生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
  4. 唱国歌:全体师生高唱国歌。
  5. 国旗下讲话:由班级选派代表讲话,负责国旗下讲话的学生认真准备好讲话材料,讲话内容应结合学校开展的主题教育、当前国家形势、节庆主题和学生的实际,讲话结束后材料上交政工线存档。
  6. 主持人宣布升旗仪式结束。
  7. 退场:旗手退场,教师队伍退场,学生退场。

三、升旗考勤

全体教职工均须参加升旗活动,缺席者按《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教职工出勤考核处罚规定》执行。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有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110、119、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舍围墙、栏杆、扶手、门窗、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追究制度 

学校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保卫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狠抓学校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安全与治安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特定制度如下:

1、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岗的内容,熟悉本岗位的工作情况,坚持“预防为主”。

2、根据自己的分工情况要尽职尽责,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或玩忽职守。

3、加强管理,规范安全工作的行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坚持汇报制度,如有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领导汇报。

5、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消除隐患,及时维修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6、学生有伤害事故出现,必须及时送往医院(国有),并通知家长,不得延误治疗时期。

7、责任领导、责任人要在平时多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坚持警钟长鸣,让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养成教育来抓,要坚持安全教育寓课堂教育之中,要坚持学校安全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8、责任领导、责任人要做到防微杜渐,视小事为大事,防患于未然。

9、因工作未尽职责,造成不良后果,要与责任领导、责任人的评优、评先、聘任、考核、奖惩挂钩,并追究责任人及责任领导的责任。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对学生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尤为重要。为抓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加大学校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管理制度:

1、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让学生了解各种常见火灾类型,知道火警电话(119)和其他报警方式。教育学生懂得在公共场所不玩火,了解起火原因,能认识和使用一般的灭火器,初步掌握轻微火情的扑灭方法和逃生自救常识。

2、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在校园内决不允许焚毁资料和物品,如特需要焚毁不得随便乱烧,要选择远离建筑物的空地,并有专人负责焚烧,需等余烬完全熄灭后方能离开。

3、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校。学校用于做实验的易燃易爆物品、药品,要专人分管,有专用库房存放,严格保管制度。急用急领,用后立即清理,全部归还,做到不漏不失。

5、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经常检查学校水、电、气等设备。经常检修电路和各种电器,保证学校不因电路问题和用电器故障等引起火灾。

6、严禁在学校库房、实验室、微机房等地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在办公室和学生宿舍内私自使用热得快和电热玻璃插座等电气设备,预防火灾发生。

7、学校要组织进行消防演练,了解不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中能迅速组织学生逃生避险,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救火。

8、做到安全用电,严禁在学校内违章乱搭用电线路,预防因电线老化而导致火灾。

9、严禁在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使用蜡烛等照明。

10、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学校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二、学校的实验室、微机房、图书室、档案室、财务室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三、加强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严格执行学校的规定,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及时、安全关门关窗。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四、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和财物规定存放的数量。

五、重点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 电灯必须有保险装置,进出重点要害部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

六、学校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我校安全工作,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平舆二高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组  长:吴世锋    校长 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王铁刚    副校长

李富军    副校长

高洪恩    副校长

闫留超    副校长

王开远    副校长

王  巧    副校长

李留义    工会主席

成员:各处室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安全处李留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我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安全巡查、检查制度

1、学校安全检查、巡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巡查、检查要有记录。

2、各岗位责任人要坚持进行日巡查,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

3、主管人员对校内重点部位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岗位人员每月对各部位检查一次,每学期初、末分别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4、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及时整改的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教育局部门领导,并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保安值班人员每天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安全例会制度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每月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会,并做好记录。

2、安全工作会议是全体教职工参加的会议,不许无故缺席。

3、安全工作会议有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4、学校每周召开一次有全体班子成员、班主任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遇临时特殊情况临时召开。

5、安全处每周召开一次保安人员安全工作会议。

6、安全工作规划、安全工作方案及安全工作任务等,有安全工作会议讨论决定。

7、安全工作会议有一名负责人做好记录。

出入校门登记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生出入校门制度

  1. 学校实行半封闭式管理,上下课时间锁门,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走出校门,离校必须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后方可出校。
  2.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早晨到校时间为6:00--6:40,夜晚放学时间一年级、二年级为21:40,三年级为22:00,在校内住宿的学生晚自习放学后不得出校门。迟到学生须向门卫说明,门卫对迟到学生情况予以统计公布并反馈班主任和值班领导。
  3. 对违反学校封闭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班级应根据学校、班级相关纪律荣誉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二、教师进出校门制度

教职工上下班时间外出必须履行学校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外来人员(含学生家长)出入大门制度

  1. 外来人员进校前先出示证件,如实填写《校外人员出入校门登记表》。
  2. 门卫或来访者应事先联系被访对象,确认被访对象在校后方可进入。
  3. 上课期间禁止家长进入学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先与门卫沟通、登记,经有关老师同意后方可入校。
  4. 外单位车辆不得进入学校,经领导批准入内的车辆要进行登记,记录“车辆牌照、车型和出入校时间”方可进入。
  5. 服从门卫、保安人员的指挥。

四、对门卫的要求

  1. 门卫应热情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学生家长来校检查或联系工作。
  2. 门卫对上述来宾、来客和来访人员,必须予以询问、登记,并与学校被访人员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校。
  3. 门卫对来宾、来客和来访人员的车辆,应指定停入学校停车区域,并保证师生安全。
  4. 对外来推销各类商品的人员,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5. 门卫必须防止学校财产流出学校,外来借物或废旧物品出售,须凭有关领导签发的清单和出门证,方可放行。
  6. 外单位物品入校,严格验看,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7. 按时开关门。
  8. 其他规定

(1)门卫要保持校门前环境卫生,保管好门前的安全警示标志。

(2)门卫保证门口畅通无阻,关键时刻能灵活处理各类情况。

(3)必须接收外来人员送来学校领导、老师的信件及贵重物品,要认真详细填写接收单,并按时交给接收人员;家长送来学生的现金、物品等,要认真详细填写接收单,须学生本人领取方可拿走。所接受的物品丢失者由接收保安按价赔偿。

(4)遇有不安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登记。

家长来访接待制度

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教学区正常的教学秩序,给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为使来校的学生家长得到专人周到、热情的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1.学校设立家长接待室,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让家长切身体会到学校对他们的关怀体贴,共享校园温馨和谐;

2.家长来访,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场。

3.实行家长来访预约制度,来访学生家长不允许进入教学区,学校正常上课期间,学生家长不得要求与学生见会面,经门卫允许后进入家长接待室,由家长接待室专门负责人员安排和班主任见面;

  1. 家长接待室专门负责人员要为来访家长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同时尽快通知相关班主任或教师;
  2. 所有接待人员必须提高对家长来访接待工作重要性认识,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地解答问题,热情帮助解决困难,并做好接访解答记录,为家长提供满意的服务。
  3. 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内,家长不能将学生带出校外。如有特殊情况,经过班主任同意并填写请假条后方可离校。

7.家长接待室专门负责人员要坚持每天打扫室内卫生,营造干净、整洁的接待环境;

8.如有突发或异常情况,接待室专门负责人员要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领导;

9.接访教师要认真填写《来访家长接待记录》;

10.来访家长要尊重学校门卫和接待室专门负责人员,服从安排,耐心等候。

  1. 对重要来访,要做好跟踪,对反馈的意见、要求、建议、投诉,应及时逐项研究,妥善解决。做好跟踪记录,处理率达100%。

门卫值班管理制度

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确保学校财产及师生安全。

二、待人热情大方,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来访必先询问、登记,再电话通知有关人员,经被访人许可后方可放行

三、及时传递报纸、信件,认真登记杂志、物品,做到不损坏、不遗失。

四、禁止衣冠不整者等闲杂人员在保安值班室聊天,禁止保安人员私自为外来人员在校内存放物品。

五、负责学校的治安管理及校门口的卫生,值班室经常保持整洁。注意观察学校大门周围的情况,对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制止,遇到突发险情要沉着、机智,果断处理。

六、禁止大门外摆摊设点,值班保安要认真清理。

七、开大门时保安员必须保持立正姿势,时刻注意学生的安全。

八、上课时间不准家长进入学校;如为孩子送书本的,须确认身份后在下课时间送。上下课时间学生外出,必须有班主任签批的请假条或电话通知,并登记后方可外出。

九、任何人带出学校公物,均需确认校领导批条并填好“物品出入凭条”后,方可放行。

十、值班的保安员,不定时巡逻(每小时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十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学校利益着想,同学校的全体师生搞好协作,共同完成保安工作。

安保器械管理使用制度

为加强校园管理,确保师生员工在校安全。学校按上级要求配置保安警用器械,为确保保安警用器械使用管理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保安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包括警用钢叉、催泪剂、电警棍,防割手套、盾牌、电筒、防刺背心等警用器械。警用器械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和制止犯罪时的专用工具和武器。

二、所配警用器械只供当班保安员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在使用警械对付犯罪分子过程中,当其失去反抗时应停止再次使用。

三、严禁将警械提供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将警用器械带出。严禁用警械嬉戏打闹,严禁将警械交于他人玩耍。警用器械任何时候不得使用在师生员工身上。不得用于其它物体上,以防损坏。

四、执勤保安员必须将警械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代为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

五、使用人员要爱护使用,如有丢失或非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当分不清具体责任人时,由该岗位人员共同赔偿。

六、保安人员要定时、定点武装上岗。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做好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七、对发生损坏和丢失的器材,使用人要有书面的报告材料,经学校审阅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并将报告存档备查。

八、安保器材保管人员要定期核对器材使用帐目,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校长汇报。

九、器材如有机械故障,应及时上报学校说明情况并进行更换。

十、以上制度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予以严肃处理。

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

1、大型活动的认定

大型活动是由学校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的集会或集体性活动。学校组织100人以上的离校县内活动或50人以上的县外活动,视为大型活动。

2、大型活动申报受理部门

我校大型活动申报的受理机关为县教育局。

3、大型活动的申请和批准

(1)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应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

(2)学校应在举办大型活动一周前向受理机关递交大型活动申报表,认真填写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交通工具、安全保障应急处置方案和责任人的姓名、联系方法等。

4、大型活动的组织原则

(1)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2)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缺乏安全保障的大型活动不得举办。

(3)禁止各年级、各班擅自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活动和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活动。

学校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学校安全处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工作,对监控室进行检查监督。

2、监控人员负责做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3、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作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4、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6、保持监控室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

7、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除学校规定使用监控人员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

9、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10、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泄露学校安全秘密。

11、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照明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安全处报告。

12、发现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

校园监控室值班制度

1、监控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心、责任感,认真负责履行好监控任务。

2、服从安全处的领导,认真完成安全处的各项工作任务。

3、严密监视,遇有报警的需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4、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监控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5、熟练掌握监控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种装备和设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设备,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6、除安全处人员以外,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必须经校长或安全处主任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

7、未经校长、安全处主任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监控系统及销毁数据。

8、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许向安全处以外人员泄露任何或外传与安全保卫工作无关的监控信息。

学校监控室保密准则

1、未经校长同意,严禁任何非校园安全视频监控值班人员进入监控室和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

2、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必须经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入监控室查看。

3、学校要及时设定、修改校园监控系统与监控用计算机使用操作管理密钥,严格禁止将操作管理密钥告知泄露无关人员。

4、未经安全处主任请示校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关闭、中断校园安全视频监控和修改运行模式、参数设置程序。

5、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应对涉及学校秘密、教职员工与学生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使用监控系统或视频影像数据信息,侵犯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6、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并打印、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未经校长批准不得泄露。

7、未经校长同意,监控室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监控影像记录数据信息与软件资料。

8、行政执法部门公务查阅、调取、拷贝监控录像资料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和提供执法单位公函与相关部门的书面报告,经安全处主任报告请示校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9、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管理值班人员应对行政执法部门公务查询、调取监控影像数据信息的人员、单位部门、时间、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第三部分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首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  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

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

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

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

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

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

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

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

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

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

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

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

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

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

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

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

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

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

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

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

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

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

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

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

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

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

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

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

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

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

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

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

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

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

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

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

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

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全国妇联、教育部对原《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家长学习,不断提高家长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一、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思想,自觉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

二、培养子女增强爱国情感,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

四、培养子女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

五、培育子女的劳动意识、科学精神和法制观念,帮助子女增强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

六、确保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子女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七、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针对子女年龄、个性特征实施教育,与子女互动互学,共同提高。

八、举止文明,情趣健康,敬业进取,言行一致,以良好的品行修养为子女作表率。

九、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形成有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十、主动配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支持子女参加学校活动和社会实践,保持教育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