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浏览
索引号: 11412827005981960M/202212-0004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平舆县政府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它  公民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2〕24 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22 发布日期: 2022-12-22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2〕24 号)
发布时间:2022-12-22 09:54 浏览次数:15870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2〕24 号

凌某全

身份证号:4127221957110610xx

地址:河南省西华县红花镇南凌行政村南凌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王 鹏 飞 ( 执 法 证 号 16150015506 )、 盛 前 进 ( 执 法 证 号16150015507)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驾驶的一台叉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车牌号 2-GQ100844)目视其尾气排放黑烟,经现场第三方公司检测其尾气排放检测值为 8.05(排放限值 0.5),超出排放标准 7.55(排放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6886-2018)。你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录像;检验报告;现场检测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第三方公司及检验员资质;亮证执法照片;执法人员证件;监测结果;叉车工作;叉车检测;叉车照片;示意图;租赁合同;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3 环罚告字〔2022〕38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0 + ( 5000.0 - 5000.0 ) x [ 0.0 / 5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证据材料:第三方公司及检验员资质、亮证执法照片、执法人员证件、监测结果、叉车工作、叉车检测、叉车照片、示意图、租赁合同、监测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平舆支行;银行账号:5310100105120110001;代办银行:平舆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