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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2827005981960M/202211-0003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平舆县政府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它  公民  其他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2〕13 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16 发布日期: 2022-11-16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2〕13 号)
发布时间:2022-11-16 11:23 浏览次数:15904 字体:[ ]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2〕13 号

平舆县诚胜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9L08RT3P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古槐大道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建立 2022 年 8 月至 9 月生产设 施环境管理台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 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 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 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排污许可证承诺内容(节 录);排污许可公示平台截屏;原材料消耗材料;产成品记录;主 要生产设施照片;用工、用电记录;生产场景照片、录像;污染 防治设施照片;污染物排放场景照片录像;已建立的环境管理 台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 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723 环罚告字〔2022〕20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日 期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不 满 3 个月,裁量等级:2,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2],处罚金额(X):8375,代入公式:8375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2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 8375.00 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 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现 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建立 2022 年 8 月至 9 月生产设施 环境管理台账。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立生产设施环境管理台账;2. 处以人民币捌仟叁佰柒拾伍元整(8375.00 元)的罚款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平舆支行;银行账 号:5310100105120110001;代办银行:平舆县财政局非税 收入归集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 股处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