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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2827005981960M/202212-0004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2〕18 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2〕18 号)
发布时间:2022-12-14 15:21 浏览次数:15269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2〕18 号

平舆县峰通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9KQKPL9F

地址:文化路 805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某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1日取得排污许污许可证后,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月 25 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排污许可证承诺内容(节录);排污许可公示平台截屏;原材料消耗材料;产成品记录;主要生产设施照片;用工、用电记录;生产场景照片、录像;污染防治设施照片;污染物排放场景照片录像;已建立的环境管理台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利润表;产业区入住通知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3 环罚告字〔2022〕27 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不满 3 个月,裁量等级:2,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2],处罚金额(X):8750,代入公式:8750=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1.0 / 5 + ( 2 + 1 + 1 + 2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750.00 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2 年 9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8750.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平舆支行;银行账号:5310100105120110001;代办银行:平舆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