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审批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居住的所有户口迁移申请和办理。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审批。三、受理机构户口在同一县辖区内迁移的,到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其他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四、决定机构户口迁移证的印制由省公安厅印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条件
(一)在经常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
(二)夫妻双方相互投靠的。(三)未成年人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投靠父母的。(四)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投靠子女的。(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六)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后予以批准。六、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个人申请
原件
纸质
原件查验
2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
3
代理人身份证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提交材料。七、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老王岗乡派出所。2.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夏日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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