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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60300/202401-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平舆县政府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它  公民  其他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6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27 发布日期: 2023-12-27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62号)
发布时间:2023-12-27 15:50 浏览次数:871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23环罚决字〔2023〕62号

 

单位名称:平舆县清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276897229187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明

证件号码:412827196708xxxxxx

住址: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58-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张永博(执法证号:16150015501)、陈晨(执法证号:16150090246)在检查中发现平舆县人民路西段的平舆县清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以及被患者血液污染的棉签等混入医疗废物暂存间外的生活垃圾桶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

2、2023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单位将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以及被患者血液污染的棉签等混入生活垃圾桶中和涉及医疗废物数量为“1吨以下”;

3、2023年10月30日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周围环境情况;

4、2023年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将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以及被患者血液污染的棉签等混入生活垃圾桶中的情况;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hb4117005000001356001X)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6、《10月份考勤情况汇总表》1份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7、《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3环责改字〔2023〕55号)1份、《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1份、2023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单位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为“限期改正”;

8、《医疗废物分类目录》1份,证明你单位涉及的“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以及被患者血液污染的棉签等”为医疗废物;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的情况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送达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3环罚告字〔2023〕5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涉及医疗废物数量判定标准:1吨以下,裁量等级:1;

二、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三、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四、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五、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判定标准:1次,裁量等级:1;

六、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七、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1,1],处罚金额(X):5250.0,代入公式:5250.0 = 5000+(10000-5000)×[(1/5)²+ ( 1²+2²+1²+1²+1²+1²) / (5²×6)]×50%,最终裁量金额5250.0。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元整(52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