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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2827005981960M/202402-00009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对县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第200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26 发布日期: 2024-02-26
对县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第20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2-26 13:59 浏览次数:392 字体:[ ]

尊敬的叶启民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建议收悉。收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并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负责此建议的办理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在我局备案物业企业48家,在管物业企业32家,其中本地物业公司27家,外地物业公司5家,在管小区116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6家。

二、建议提出问题的回复。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平政办〔2022〕51号)第一条第二款乡镇(街道)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和投诉;负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交接、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上述法律和文件规定,小区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推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对接,制定小区管理章程,协商处理小区事宜,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维护广大业主利益事宜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利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欢迎您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