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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800401/202404-0000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事项
发布机构: 庙湾镇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留守儿童登记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8 发布日期: 2024-04-08
留守儿童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08 15:17 浏览次数:414 字体:[ ]

留守儿童正处于人生关键时期,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这些孩子往往感到“情感缺失”、“情感饥饿”,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失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思想道德教育上的出现缺失。为此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决不能忽视农村留守少年儿童这一特殊群体。

1、建立留守儿童情况登记制度。各班级要对在校留守儿童进行全面登记。了解和掌握留守儿童画基本情况,以利于对留守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

2、建立留守儿童监护人联系制度。每学期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通报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品德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留守儿童管理教育的针对性建议。班主任每学期要对全班每位留守儿童进行一次以上家访,了解指导监护人开展正确的家庭教育。学校开通“帮扶热线”,畅通家校联系渠道。

3、建立留守儿童情况报告制度,对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4、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通过师生之间一对一、学生之间一对一等多种形式,与留守儿童结成学习、生活帮扶对子,使留守儿童得到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

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

《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强化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国务院将实施专项督查《意见》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