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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300501/202409-00001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县卫健体委 主题分类:
名称: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04 发布日期: 2024-09-04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发布时间:2024-08-06 10:50 浏览次数:751 字体:[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