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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3 08:00 浏览次数:10793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延伸,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居)务公开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本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三条  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重点公开脱贫攻坚、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农村危房改造、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内容,使县、乡级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第六条  村(居)务公开事项包括:

1、民生服务事项、代办事项、办事流程及收费标准;

2、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

3、村内建设项目立项、选址、征用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4、村集体用地和村民组未发包到户的集体用地(机动地经营权流转情况;

5、征地、拆迁有关政策和补偿落实情况;

6、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7、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发放情况,临时救助名单及救助金额;

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9、种养殖、农机补贴对象、种类、标准及补助情况

10、危旧房改造名单及补贴情况;

11、农村低保、特困、残疾人员补助名单及金额;

12、村公益岗位名单及工资标准;

1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户代表信息、承包地面积及补贴金额;

14、医疗救助名单及金额;

15、教育补助名单及金额;

16、村民建议及意见反馈情况以及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有关政策规定、议事规则、工作制度等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主要包括村级财务收支情况,为民办事的内容及进展情况等。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即时公开。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以墙面式或立柱式设置村务公开栏,建立村民微信群、党员微信群和利用农村“大喇叭”广播等方式向村民公开村务。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开栏日常维护。公开栏外观整洁,无破损脱落,周边环境清洁。公开栏内版面布局整齐、整洁、合理,没有过期失效或无关党务、村务的内容,没有乱张贴的小广告。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