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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010-3-21 9:53:28  县应急办

平舆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驻马店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境内发生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较大及其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初级反应工作;其他需要县政府安委会直接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经营活动等工作。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的处置技术和水平。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政府安委会负责统一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成员机构职责如下:

指挥长:县政府安委会主任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县政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组织或者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难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应急指挥部实施救援。

3)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安全警戒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参与伤员的营救工作,控制事故现场及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清理工作。

4)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抢救预案;负责提供所需药品清单,组织医务人员抢救并转移受害人员;指导医疗设备的使用;指导现场救护工作。

5)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测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提出消除和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压力容器和其它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7)气象部门:负责为事故发生地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温度、雨量等气象信息,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专项气象服务;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防雷设施的检测和认定,提出事故可能原因。

8)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9)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人员救护所需药品和器材的供应,储备重点救援物资。

10)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无家可归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救援物资的调配,组织恢复生产。

12)事故单位:积极快速全力组织自救,配合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状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并保存有关资料。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属地为主,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已掌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风险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报送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之内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县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立即逐级报告省政府,请求启动河南省应急救援预案,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Ⅳ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决定。县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响应

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开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应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负责通报、协调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通知县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赶到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Ⅳ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3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乡镇、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政府安委会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县政府决定。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3.l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3.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案;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3.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3.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部队等)。

4.4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及时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当地政府向上级政府申请调动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

4.9信息发布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二次爆炸、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县政府安委会或县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政府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受灾单位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应急指挥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完善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县政府安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乡镇(街道)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证通讯线路畅通,出现故障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报请县通信部门组织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救援装备保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设备(泡沫车、药剂车、消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2.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救援物资调用。

6.2.6资金保障

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组负责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县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县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事故应急救援所需其他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财政预支,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6.2.7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政府协调安排能够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有针对性的进行技术和装备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常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组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

6.4.3演习

指导、协调、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6.5监督检查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事项

7.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①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已经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或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特别重大事故。

②重大事故(Ⅱ级):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50100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

③较大事故(Ⅲ级):已经或者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3050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

④一般事故(Ⅳ级):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政府安委会及时组织修订。县政府安委会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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