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4-21 09:20
信息来源:
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有效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23〕10号)等文件要求,我县对2019年公布实施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分别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召开了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听证会,成果通过了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组验收,现将调整更新后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22日
征集方式:(邮箱)pyxgtj@163.com
联系电话:0396-5022561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平舆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平舆县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有效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23〕10号)等文件要求,我县对2019年公布实施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分别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召开了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听证会,成果通过了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组验收,现将调整更新后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中心城区及各街道办事处、各建制镇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基准日统一为2023年1月1日。2019年7月31日公布的《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舆县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平政〔2019〕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平舆县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
2.平舆县各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
3.平舆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说明
2025年4月21日
附件1
平舆县中心城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
单位:万元/亩
|
用途类别 |
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商服用地 (不含商务金融) |
126.67 |
94.00 |
63.33 |
46.00 |
|
商务金融用地 |
84.00 |
68.00 |
54.00 |
41.33 |
|
住宅用地 |
84.67 |
69.33 |
55.67 |
43.00 |
|
工业用地 |
25.67 |
20.00 |
16.53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 |
34.67 |
27.67 |
21.33 |
18.00 |
|
交通运输用地 |
29.67 |
23.33 |
19.33 |
17.67 |
附件2
平舆县各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
单位:万元/亩
|
乡镇名称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 | |
|
东和店镇 |
一级 |
35.33 |
32.67 |
17 |
17.67 |
|
二级 |
22 |
20.67 |
15.33 |
16.33 | |
|
杨埠镇 |
一级 |
35.33 |
32.33 |
17 |
17.67 |
|
二级 |
21 |
19.67 |
15.33 |
16.33 | |
|
庙湾镇 |
一级 |
34.33 |
32 |
17 |
17.67 |
|
二级 |
20.67 |
19.33 |
15.33 |
16.33 | |
|
射桥镇 |
一级 |
34.67 |
32 |
17 |
17.67 |
|
二级 |
20.67 |
19.33 |
15.33 |
16.33 | |
|
西洋店镇 |
一级 |
35.33 |
32.67 |
17 |
17.67 |
|
二级 |
22 |
20.67 |
15.33 |
16.33 | |
|
阳城镇 |
一级 |
32.33 |
30 |
16.33 |
17.33 |
|
二级 |
19.33 |
18.67 |
15 |
15.67 | |
|
万冢镇 |
一级 |
32 |
30 |
16.33 |
17.33 |
|
二级 |
19.33 |
18.67 |
15 |
15.67 | |
|
万金店镇 |
一级 |
32 |
30 |
16.33 |
17.33 |
|
二级 |
19.33 |
18.67 |
15 |
15.67 | |
|
高杨店镇 |
一级 |
32 |
30 |
16.33 |
17.33 |
|
二级 |
20 |
19.33 |
15 |
15.67 | |
|
李屯镇 |
一级 |
32 |
30 |
16.33 |
17.33 |
|
二级 |
19.33 |
18.67 |
15 |
15.67 | |
附件3
平舆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说明
1.本基准地价适用于平舆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2.基准地价内涵为正常市场条件下,各用途各土地级别区域内,设定土地开发程度、容积率等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3.用途:商服用地(不含商务金融)、商务金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4.平舆县中心城区标准容积率:商服用地(不含商务金融)1.6、商务金融用地1.8、住宅用地1.8、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5、交通运输用地1.0。平舆县各乡镇标准积率:商服用地1.1、住宅用地1.2、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
5.年期: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不含商务金融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交通运输用地50年。
6.平舆县中心城区开发程度: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及场地平整)。平舆县各乡镇开发程度: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上水和场地平整)。
7.基准日:2023年1月1日。
关于《平舆县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
决策草案说明
一、决策背景与依据
(一)决策背景
为适应平舆县城镇建设发展新形势,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客观反映当前土地市场价格水平,解决2019年版基准地价与现有土地市场实际情况不匹配的问题,切实保障土地交易公平公正,促进土地利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提升,我县启动了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二)决策依据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调整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2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平舆县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交易数据开展。
二、决策起草过程
1. 组织筹备阶段: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制定更新调整工作方案,明确技术路线、工作节点和责任分工,收集整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交易案例等基础资料。
2. 实地调研阶段:对中心城区及各建制镇土地利用状况、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等进行全面调研,选取典型交易案例进行实地核查。
3. 成果测算阶段:采用基准地价评估规范方法,结合平舆县实际设定评估参数,完成土地级别划分与基准地价测算,形成初步成果。
4. 论证听证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开展技术论证,召开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优化完善成果。
5. 审核验收阶段:成果经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组验收通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三、决策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次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适用于平舆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涵盖中心城区(含各街道办事处)及东和店镇、杨埠镇等10个建制镇。
(二)核心成果
1. 土地级别划分:中心城区土地分为一至四级,各建制镇土地分为一至二级,结合区域位置、基础设施、土地利用强度等因素合理划定。
2. 基准地价标准:
中心城区:商服用地(不含商务金融)一级126.67万元/亩、四级46万元/亩,住宅用地一级84.67万元/亩、四级43万元/亩,工业用地一级25.67万元/亩、三级16.53万元/亩(四级无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级34.67万元/亩、四级18万元/亩,交通运输用地一级29.67万元/亩、四级17.67万元/亩,商务金融用地一级84万元/亩、四级41.33万元/亩。
各建制镇:商服用地一级32-35.33万元/亩、二级19.33-22万元/亩,住宅用地一级30-32.67万元/亩、二级18.67-20.67万元/亩,工业用地一级16.33-17万元/亩、二级15-15.33万元/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级17.33-17.67万元/亩、二级15.67-16.33万元/亩。
(三)关键说明
1. 基准日:统一为2023年1月1日。
2. 内涵:正常市场条件下,各用途各土地级别区域内,设定标准容积率、开发程度(中心城区“五通一平”、乡镇“三通一平”)和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3. 标准容积率:中心城区商服用地(不含商务金融)1.6、商务金融用地1.8、住宅用地1.8等;各乡镇商服用地1.1、住宅用地1.2等(具体按附件3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与废止文件
本成果自公布之日(2025年8月28日)起执行,2019年7月31日公布的《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舆县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平政〔2019〕15号)同时废止。
四、决策影响分析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符合平舆县城镇发展实际,能够准确反映当前土地市场价值水平,为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等交易活动提供科学定价依据,有利于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公众参与情况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调整过程中,通过实地调研、部门座谈、专家论证、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成果进行了针对性优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