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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5-04-23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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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2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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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2项)部门:中共平舆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201129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按本条例三十五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办公室

1日

20日

免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服务电话:0396-5085986投诉机构: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投诉电话:0396-5022212

受理地点:平舆县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2项)                        部门:中共平舆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股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审批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201129日第次修订)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办公室

1日

60日

免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服务电话:0396-5085986投诉机构: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投诉电话:0396-5022212

受理地点:平舆县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共2项)       部门:中共平舆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号)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反非法反违禁出版版权与印刷发行办公室

1

15

免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现场检验,校对设备和发票等,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核。

转报

3.审核通过后转报上级审批机关。

服务电话:0396-5085986投诉机构: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投诉电话:0396-5022212

受理地点:平舆县行政服务中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新出联〔2000〕1号,2018年10月31日修订为《“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黄打非’部门”),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四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

1日

60日

免费

审查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等待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

3.决定责任: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发放

4.发放责任:按照财务规定发放奖励。

服务电话:0396-5085986投诉机构: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投诉电话:0396-5022212

受理地点:平舆县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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