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7-28 15:57
信息来源:
杨埠镇人民政府
社会救助有关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救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社会救助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入户走访、社会救助申请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救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当按照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救助帮扶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社会救助公益宣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