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驻政办〔2014〕7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2022年8月份县住建局经过充分调研,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平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古槐街道办事处、清河街道办事处、东皇街道办事处意见,最后形成《平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行为。《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的《平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总则、建设管理、准入与租金、租赁管理、监督管理。
(一)总则。一是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二是阐明了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二)建设管理。主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房源筹集原则、建设资金的来源、建设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三)准入与租金。一是确定了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范围:一方面是针对县城区户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另一方面是针对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在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在平舆县辖区内有稳定就业场所且工作满一年的城镇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是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的标准: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1元/月/㎡。2、住房困难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等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1—3层3元/月/㎡;4层2.8元/月/㎡;5层2.5元/月/㎡;6层2元/月/㎡。三是租金减免的相关条件:对在平舆工作的县级以上劳模、英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军转困难户、军烈属、二级以上残疾人、特困户及有重大疾病等其他特殊原因的减免租金。
(四)租赁管理。该部分明确了公租房的分配程序、入住人员需遵循的相关规定以及租赁期间内转租、转借、拖欠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及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
相关文件: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