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12827005981960M/202311-00003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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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23〕20号
生成日期: 2023-06-29 发布日期: 2023-06-29
有效性: 有效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9 10:00 浏览次数:28128 字体:[ ]

 平政办〔2023〕20号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9日

平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驻马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平舆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属地为主、协调联动。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1.4  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由县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6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本县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平舆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平舆生态环境分局,是县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平舆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县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平舆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再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请示后确定。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平舆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体委、县文广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 

图1  平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2.1.1  县指挥部职责

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涉及部门职能交叉或情况复杂时,可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结合专家组建议指定事件主责部门。

2.1.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积极主动地为县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和上报工作,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县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县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平舆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协调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发生严重环境事件时,组织学校学生疏散,必要时启动停课机制。

县科工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成品油、电力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查处违法犯罪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其他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为因突发环境事件死亡人员落实殡葬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县水利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对水利工程所管辖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参与畜禽养殖业和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动物疫情、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植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现场供应工作。

县卫健体委: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认定“中毒”情况;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防疫工作。

县文广旅局参与旅游团队在本县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县指挥部的安排,做好应急联动协调工作,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履行应急工作职责;负责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信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环节涉及环境安全的生产储存设施风险源监管工作;负责判断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和性质,查明安全生产事故释放的化学品种类和数量;负责应急时的消防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病例救治费用的医疗保障工作;将患者救治所需的医保目录外费用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患者救治必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县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2.2  应急工作组

县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平舆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在县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2.2  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平舆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2.3  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平舆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2.2.4  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县纪委监委。

组成部门:平舆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2.2.5  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县卫健体委。

组成部门: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2.2.6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部门:县科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平舆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局等。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2.7  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秩序,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2.2.8  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

2.3  专家组

县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县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  各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协调指挥本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平舆生态环境分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各乡镇(街道)及县科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给县指挥部或平舆生态环境分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给平舆生态环境分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

平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预警信息处理和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等工作。

平舆生态环境分局、乡镇(街道)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收集、分析、研判环境风险信息。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平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属地乡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平舆生态环境分局通报。

县指挥部或县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要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属地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预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属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指挥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要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  信息处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平舆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政务值班电话、12345政务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微信举报平台、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属地乡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并及时通报平舆生态环境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县指挥部、平舆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平舆生态环境分局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工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基本过程,采取的先期处理措施等。

4.2  事件信息核实

平舆生态环境分局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受体和重要环境监测断面等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  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平舆生态环境分局要在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平舆生态环境分局要在4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县政府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市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定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平舆生态环境分局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本县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洪河、汝河等重点流域干流等重要保护目标水质超标的和产生跨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平舆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县政府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县政府及平舆生态环境分局按上级要求和相关规定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3.2  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3.3  事件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及平舆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时,县指挥部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涉及跨省、跨市污染的,由县政府或平舆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情况,并向跨省的市(县)政府或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5.2  响应程序

5.2.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县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部署下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县指挥部根据本地实际,及时向省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做好成立省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准备工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县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指挥部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平舆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实际需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请求提供技术支持。

5.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乡镇(街道)及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县指挥部组织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参与先期处置的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5.3.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5.3.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3.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3.5  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自然生态环境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特征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生态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映情况,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监管。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5.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24小时内在官方媒体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处理。

5.3.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指挥部响应程序

5.4.1  立即赶赴现场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县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组织实施。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县指挥部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并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下设相应工作组的建议。

5.4.2  启动县级响应

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县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

5.4.3  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判,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全县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经县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向各有关乡镇(街道)及部门、单位下达指令,并进行督导。同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已启动县级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件转化为以应对环境污染为主时,县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县政府启动本预案。

5.5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县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法治损害赔偿、生态恢复重建和环境修复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6.3  善后处置

县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平舆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县指挥部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开展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保障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平舆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期间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县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4  处置现场提供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县指挥部领导下,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

7.5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运用。发挥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平舆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及时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 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受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受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印发

文件解读:《平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修订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