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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管理知识

访问次数:30386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1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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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二、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网上约检指南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网上约检流程

    第一步:注册登录

    注册并登录总局e-CQS平台,网址:http://psp.e-cqs.cn/。经注册再登录,注册时请务必注册成企业账号。

    第二步:台账维护

    维护工作计量器具信息,即:备案。点击全国计量检定业务通用管理系统在线办理,选择强检器具台账维护,新增器具,红色为必填项。请准确填写“使用地点行政区域”、“器具项别”、“器具种别”信息。

 流程1.jpg流程2.jpg

    第三步:检定预约

    提交器具检定预约信息。点击强检器具预约申请→新增→选择器具→选择计量器具→提交申请。

    第四步:反馈回执

    查看检定预约受理情况。

    第五步:送检/现场检

    根据检定机构受理情况完成检定业务。

    第六步:检定结果

    查看器具检定结果、领取检定证书。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收费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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