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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舆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11347 编辑: 李静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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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1.制定《办法》是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客观需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这标志着粮食流通管理由过去单一的行政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管理范围从过去的条条管理扩展为对全社粮食流通的管理,同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被赋予了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的职能。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对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粮食调控收购”,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区城市场出现粮食价格较大波动、购销不畅等异常情况下,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购销流通,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采取除最低收购价收购、县级储备粮轮换收购等政策性收购以外的用以调控市场的政策性收购行为。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的组织、启动、监管、调控收购所需资金的筹措(贷款)、贷款利息,调控粮食的收购、保管、出库费用、销售、动用的批准及销售、动用价差等各项补贴的补贴方式、补贴标准、资金来源等适用本办法。

2.制定《办法》是依法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办法》是调整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法律关系、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重要法规。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各类工业原料的供给和全体人民的吃饭问题,以及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要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确保我区的粮食安全,迫切需要尽快出台一部设定合理、职能清晰、权责对应、便于操作的《平舆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

3.制定《办法》是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民的健康意识在日益增强。放心、营养、健康和安全成了人民生活的基本要求。为了从原粮卫生上把好质量关,《办法》从收购、储存、运输和销售多个环节设置条款,从而保证粮食在进入流通后不会霉变、不被污染,让人民吃上放心粮,有必要制定《平舆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保障粮食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1年5月份,我局开始《办法》起草工作,为提高《办法》质量,起草人员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起草人员多次与县政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交流沟通、征求意见,从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办法》。目前,县政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对《办法》没有提出意见,各方面对《办法》没有原则性分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七条,主要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的总则、调控收购资金的筹措及安全管理、调控收购的启动与停止、调控收购的组织与实施、调控粮食销售、财务和统计、监督检查、罚则、附则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的组织、启动、监管、调控收购所需的筹措(贷款)、贷款利息、调控粮食的收购、保管、出库费用、销售、动用的批准及销售、动用价差等各项补贴的补贴方式、补贴标准、资金来源等方面。

县农发行负责提供调控收购所需资金,对发放的调控收购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并代办群众售粮款的网银直接支付业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调控收购所需贷款的利息、企业收储管理费用和销售价差等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调控收购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发改委具体负责调控收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调控粮食储存安全的监督检查。

地方调控粮食的粮权归属县政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动用,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质押、抵押、偿债等。

指定调控收购企业要积极配合县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及个成员单位的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认真落实有关整改要求。任何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

相关文件: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舆县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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